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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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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禁止共享单车进入小区,是否侵犯了业主的合法权益?
作者:南小苑 来源:江苏高院 时间:2020-04-03 09:08:36
常某骑共享单车进入小区被物业公司保安阻拦,这一行为是否侵犯了常某的合法权益?近日,“共享单车进小区被拒案”一审宣判,法院判决驳回常某诉讼请求。一起看看法院为什么要这样判?
【案件回放】
2019年4月,秦淮区某小区住户常某骑共享单车进入小区,被小区保安阻拦,双方发生纠纷并报警。常某认为某物业公司禁止其骑着共享单车驶入小区,严重侵犯了其正当权益,遂将该物业公司诉至法院。
原告常某诉称:法律并未明文规定不允许共享单车进入小区,住户家距离小区大门较远,需骑共享单车进入小区,且常某每次都将车辆有序停放在楼下空地,并未对小区秩序造成影响。
被告某物业公司辩称:被告作为物业管理公司,与秦淮区某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管理合同,根据物业管理合同的规定以及业主委员会的要求,对小区进行管理,包括禁止共享单车进入。同时,共享单车的理念是全体公民都可以使用,停放在小区内扰乱了全体业主的停车秩序,也不能让所有的公民享有使用共享单车的权利,不能使共享资源最大化,有悖社会公德。
法院认为,原告常某骑行共享单车进入小区并非依法享有的权益,被告某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对此行为的制止是合法的正当履职行为,不构成对原告常某的侵权。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公号小编采访了负责审理此案的秦淮法院法官蒋华强。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某物业公司工作人员阻拦原告常某将共享单车骑入小区是否侵权”。蒋华强认为,应当从两个方面进行评判,一方面原告常某骑共享单车进入小区是否属于合法权益;另一方面,被告某物业公司工作人员阻拦原告常某将共享单车骑入小区是否侵权。
关于原告常某骑共享单车进入小区是否属于合法权益问题。本案中,秦淮区某小区业主委员会已经秦淮区人民政府中华门办事处备案登记,依法宣告成立,其与某物业公司签订“小区物业管理托管合同”,并以“物业管理会议纪要”的书面形式明确要求“请物业公司不要让共享单车进入小区”。据此,可以认定小区业主委员会对“禁止共享单车进入小区”作出了自治决定,对该小区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原告常某有义务遵守该决定。
共享单车的运营本质上是单车租赁经营,是企业的赢利行为,而小区内部的道路、场地等属于小区业主共有,是部分人的私有财产。常某将共享单车骑入小区、停放,客观上形成共享单车经营企业未经所有权人同意,利用他人的私有财产经营牟利的事实,显然侵犯了小区业主的共同利益。故法院认为,原告常某租赁骑行共享单车是其合法权利,但将共享单车骑入小区则违背了小区的管理规约,突破了南京市共享单车有序运营的规范,影响了小区环境秩序,损害了小区其他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和保护。
关于被告某物业公司工作人员阻拦原告常某将共享单车骑入小区是否侵权的问题。本案中,某物业公司工作人员阻拦常某将共享单车骑入小区是正当的履职行为。常某将共享单车骑入小区并非法定的权利,而是违背小区自治管理规定,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对此,物业公司工作人员有合法的依据和正当的理由予以制止。由此,物业公司工作人员阻拦原告常某将共享单车骑入小区不构成侵权。
来源: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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