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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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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施行后如何正确处理新旧法律的衔接与适用? | 学习民法典之53
来源:山东高法 时间:2020-09-09 08:15:10
《民法典》即将于2021年1月1日施行。根据《民法典》第1260条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后,现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将同时废止。正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王晨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草案)》的说明”中所言:“编纂民法典不是制定全新的民事法律,也不是简单的法律汇编,而是对现行的民事法律规范进行编订纂修,对已经不适应现实情况的规定进行修改完善,对经济社会生活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作出有针对性的新规定”,因此上述九部法律在《民法典》施行后废止,并非是因为立法机关制定了全新的法律,而是因为立法机关在对这九部法律进行修改完善后将其编纂进了《民法典》。这就在一定程度上保持了法律的稳定性和延续性,从而避免了因《民法典》的实施而给司法实践带来过大的冲击和不适。例如,由于《民法典》的编纂仅仅是对上述九部法律进行了适当修改,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原来根据上述九部法律制定的司法解释在《民法典》施行后并非当然失效,只要是不与《民法典》相冲突的规定,就仍然可以继续适用。也正因为如此,不仅最高人民法院自己启动了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也要求各高级人民法院抓紧时间清理各种指导意见、会议纪要等规范性文件,目的在于废除与《民法典》不一致的规定,保留仍然可以适用的规定。当然,尽管《民法典》的施行不会给司法实践带来太大的震动,但《民法典》毕竟对原有的法律作出了不少修改,并增设了一些新的规定,因此新旧法的衔接及其适用问题仍然值得重视,其中主要涉及的是《民法典》的溯及力问题。
值得注意的还有,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个别司法解释在对法律的适用问题作出理解时,为了统一裁判尺度,对法律所规定的一些不确定的概念进行了具体化处理,甚至创设了法律没有规定的具体期限。例如《物权法》《公司法》均没有规定按份共有人或者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具体期限,但为了平衡优先购买权人和受让人之间的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都明确规定了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限。尽管从法理上看,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必然要受到合理期限的限制,因此上述司法解释也仅仅是运用了制定法漏洞填补的方法来解释已有的法律,但如果司法解释一经公布即发生效力,则可能给当事人带来不可预见的风险。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有些司法解释规定了特定的生效日期,以留出合理的时间让人民群众熟悉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从而避免自身权益受到损害。需要指出的是,即使司法解释规定了特定的生效日期,在司法解释生效后,尚未终审的一、二审案件亦应适用司法解释的规定,而不论案件涉及到的法律事实究竟发生在司法解释生效之前,还是司法解释生效之后。 本网站所有转载文章系宣传法律知识、传递新闻信息之目的。我们已明确注明来源和作者,如有不希望被转载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立即进行处理。 微信扫描下图二维码或者手机客户端长按下图识别二维码,选择关注公众号后,可浏览推送文章。作为一名专职律师,颜俭律师将尽其所能,第一时间为大家分享实用法律文章。欢迎将本文分享,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