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颜俭
单位:江苏云港律师事务所
手机:18936716666
律师介绍: 江苏颜俭律师网由连云港资深律师颜俭律师创建,十余年办案经验,专业为您提婚姻家庭、民间借贷、建筑工程、房地产等法律服务。找连云港专业律师,请拨打18936716666 查看详细>>
法律法规更多>>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制定《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若干问题的解答》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防范和整治劳动争议虚假诉讼的工作指引
- 高院发布: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22.12.28)
- 省法院发布《关于开展“与个人破产制度功能相当试点”工作中若干问题解答》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工作指引》全文及解读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全装修商品房买卖合同装修质量纠纷案件审理指南
-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 最高法院发布民事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指南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最新立法:不得通过人力资源公司、劳务派遣公司组织安排学生实习(2022.5.1实施)
成功案例更多>>
相关文章
妈妈花200万给儿子买新房 被爸爸告了:没经我同意
来源:钱江晚报 时间:2020-01-06 17:14:39
杭州富阳小伙小张(化名)年近三十,妈妈觉得婚房应该先准备起来。
去年,母亲李女士通过自己的银行账户向小张及房产公司转账共计200余万元用于购买商品房。没想到,签了合同交完钱,小张和母亲却收到了法院的开庭传票。
原告是小张的继父,也就是李女士现在的丈夫叶某。
巨款赠予之后 继父告了妻子和继子
原来,李女士与小张的生父早年离婚,后来和叶某重新组建家庭,两人共同经营一家小超市,收入颇为可观。
这次李女士是给自己和前夫的儿子小张买房,没有经过叶某的同意,也没有与叶某商量。
叶某起诉到法院,认为这笔钱应该属于他和李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李女士将夫妻共有巨额款项赠与其儿子,侵害了他的财产权益,请求法院判决确认李女与小王之间的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返还赠与款项。
本案受理后,法官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并开庭审理,详细听取了双方的意见。
李女士和小张坚持认为该款项不属于赠与,款项的来源是小张之前存放在母亲处的个人收入以及小张对小超市拥有的份额部分,故上述200余万款项系小张的个人财产。所以,李女士此举并不属于私自处分她和叶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不同意返还该200余万元。
法官经审理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案涉200余万元款项的性质系李某与叶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还是由李某保管的小张个人财产。
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
首先向被告李某和小张详细解释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告知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该款项系小张的个人财产,而法院一旦认定款项系夫妻共同财产,那么李女士将无完整处分权的财产赠与小张,其法律效力将会大打折扣,必将出现对被告不利的局面。
同时,法官本着家和万事兴的角度对原告叶某进行劝慰,希望叶某念及双方的夫妻感情,积极修复双方的亲情关系,出于家庭和睦的考虑,对继子女给予一定的帮助。
最终,双方在法官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李女士和小张同意分期返还叶某70万元。
根据法律规定,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而对于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另一方面,因赠与物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是一种不分份额的共同共有,处分共有财产需要全体共有人的同意,即夫妻双方的同意。夫妻单方面将共有财产赠与,需要另一方配偶进行确认,在其同意赠与之前,单方赠与行为的效力是待定的。
本案中,被告李某和小张虽抗辩该款项非夫妻共同财产,但未提交证据证明,且该款项系从李某账户转出,在无相反证据推翻前提下,一般认为系李某与叶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且该款项数额巨大,非因共同生活需要而处分,故应当取得叶某的同意。李某单方赠与小张巨款,未经叶某同意,赠与行为处于效力待定状态。现叶某对此不予认可,李某私自处分的行为无效,叶某可以要求返还赠与款项。
本网站所有转载文章系宣传法律知识、传递新闻信息之目的。我们已明确注明来源和作者,如有不希望被转载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立即进行处理。
微信扫描下图二维码或者手机客户端长按下图识别二维码,选择关注公众号后,可浏览推送文章。作为一名专职律师,颜俭律师将尽其所能,第一时间为大家分享实用法律文章。欢迎将本文分享,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