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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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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父母离婚,能否要求继子女返还抚养费?
来源:山东高法 时间:2020-12-21 09:16:29
法院经审理查明 原告曹某与被告刘某均系再婚。2017年5月份,原、被告经人介绍后相识,同年7月3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未共同生育子女,亦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结婚期间,被告给了原告12500元购买金饰。为上学,被告给了继女儿(原告与其前夫所生)上中专的学费13500元。婚后双方感情一般,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2018年6月14日,在某镇集市上,被告要求原告回到句容市某住所,原告推托有事不回,双方在言语上发生冲突,被告用手打了原告右脸颊部位一拳,造成右脸颊青肿。原告两个胳膊被拉拽,造成部分部位青紫。事发后,原告报警,公安机关及时出警予以调解处理。同年6月19日,原告到医院治疗。此后,原告离开被告家回娘家居住,分居至今。2019年7月份,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本院判决不准双方离婚。2020年5月份,原告再次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要求离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关于原告是否需要返还被告给其继女儿(原告与其前夫所生)的上中专的学费13500元。原、被告结婚后,原告的女儿因母亲改嫁而随双方共同生活,原告与前夫所生女儿和被告之间形成继父女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父母对子女之间存在抚养义务,故继父母对继子女亦存在抚养义务,继父母为抚养继子女支出的生活费、教育费,不能因继父母离婚而要求返还。故被告要求原告返还学费13500元的主张,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据相关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本网站所有转载文章系宣传法律知识、传递新闻信息之目的。我们已明确注明来源和作者,如有不希望被转载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立即进行处理。 微信扫描下图二维码或者手机客户端长按下图识别二维码,选择关注公众号后,可浏览推送文章。作为一名专职律师,颜俭律师将尽其所能,第一时间为大家分享实用法律文章。欢迎将本文分享,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