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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要求TikTok出售美国业务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来源:Whitehouse.gov、BBC NEWS、wikipedia、环球视野、搜狐新闻  时间:2020-08-18 21:22:13

美国时间8月14日,美国总统特朗普(Donald Trump)发布最新行政命令要求字节跳动在90天内出售TikTok美国业务并授权总检察长有权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执行此命令。看上去似乎比两周前的行政命令延长了45天,但实际上两周前的命令仍然是有效的。

 

两周前美国时间8月6日,美国总统特朗普(Donald Trump)发布行政命令(Executive Order on Addressing the Threat Posed by TikTok),引用《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 International Emergency Economic Powers Act)和《国家紧急状态法》(the National Emergencies Act )强调在适用法律允许范围内和该行政命令发布之日起45天后,任何人或与受美国管辖的任何财产不得与TikTok进行交易。美国媒体指出此项行政命令的核心是在于迫使字节跳动出售美国业务

 

美国总统行政命令的效力如何?

 

行政命令是美国发布联邦指令的一种方式,只能由总统发布,用于管理联邦政府的运作。与政府机构颁布的法律法规一样,行政命令也要经过司法审查,如果其没有法规或宪法的支撑则很有可能被推翻。除了对于政府内部事务如何处理和处理尺度的问题外,其余的行政命令都需要先得到立法部门的批准。

 

行政命令的法律和宪法上的渊源很多,其中宪法给予了总统广泛的行政权。总统下达的行政命令很大程度上基于国会明示或暗示的法案,并由这些法案来授予总统一定程度的自由裁量权。

 

然而,国会也有权通过立法使行政命令无效从而达到推翻总统行政命令的目的。除此之外,国会还可以拒绝为某些行政命令中的具体政策提供资金支持。对于国会的第一种措施,总统依然保留否定该决定的权力,如果国会要推翻否决则需要三分之二以上的投票来终止行政命令。因此,也有人认为国会要推翻行政命令几乎是不可能的,因为如此绝对多的选票才能获胜将会使没有投票的人遭受更多政治上的批评。

 

在美国,总统的行政命令一经发布就会一直有效,直到其被取消、撤销、被裁定为非法或有效期满。总统有权限在任何时候撤销、修改或对任何行政命令作出例外规定,无论该命令是现任总统作出的还是前任总统作出的。

 

什么是《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以下简称IEEPA)?

 

在特朗普发布的行政命令所引用的《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和《国家紧急状态法》都是美国金融制裁法律框架的基础。《国际紧急状态经济权力法》是《国家紧急状态法》中一个条款的细则,主要是为了应对来自“国际的威胁”。

 

《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于1977年经美国国会通过,赋予总统广泛的权力以处理“那些整体上或实质上来自美国境外的,对美国国家安全、外交政策或经济造成异常且特别的威胁。”即当美国遭遇到对国家安全、外交政策和经济的异常的来自外国的强烈威胁时,总统有权宣布美国进入紧急状态并实施阻止交易、冻结资产或没收与威胁相关的国家或个人在美资产等制裁方式。

 

IEEPA授权给总统的权力既可以是全面干预,也可以是重点打击。

 

针对敌对国家时,总统有权对针对对美国造成安全威胁的国家采取特定的经济制裁,总统每年“更新”一次制裁国家名单。目前,IEEPA制裁的国家包括伊朗、伊拉克、朝鲜、俄罗斯等,这些国家在美国的部分资产仍处于冻结状态。

 

针对一些地缘性政治目标时,美国政府甚至可以冻结、没收外国政府和个人所持有的美国资产。极端情况下,美国还可能冻结外国政府所持有的美国国债。

 

美国要求TikTok出售美国业务的法理依据是什么?

 

字节跳动在其内部邮件中表示是因其2017年收购musical.ly项目而受到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 (Committee on Foreign Investment in the United States,以下简称CFIUS)的审查。而CFIUS的审查依据正是《外国投资风险评估现代化法案》(Foreign Investment Risk Review Modernization Act,以下简称FIRRMA)。

 

FIRRMA法案前身为《2007年外国投资与国家安全法》(FINSA),该法案授予CFIUS对特定交易(“Covered Transactions”)进行审查的权力,和针对可能严重危害国家的交易进行审查、下令整改或者提请总统否决有关交易。2018年8月1日,美国众议院与参议院通过了FIRRMA法案,这一次,大大扩展了CFIUS的管辖范围和审查权。

 

✤管辖范围的扩大

 

(1)在美核心技术公司和核心基础设施公司的投资

 

FIRRMA细化了关键技术和重要基础设施投资的类型和方式,扩大了“关键技术”的定义,增加“关键技术企业”和“重要基础设施企业”的概念。

 

对来自国外的涉及敏感个人数据、关键基础设施或关键技术的美国企业的非被动、非控制的投资也将受CFIUS管辖。

 

FIRRMA法案还明确了“被动投资”的定义,“被动投资”是指非收购、兼并或接管的投资、不会使外国人有权使用美国企业控制下的非公开技术信息或获取非技术信息、外国人与美国企业不具有平行战略伙伴关系或其他重要经济关系的投资等。明确排除这类“被动投资”不受CFIUS审查。

 

除此之外,外国投资人在董事会有观察员权利或能参与美国企业重大决策或者除投资外想与美国企业建立战略合作伙伴等投资行为,都会被认定为“非投资行为”而需要受到CFIUS审查。

 

(2)不动产交易

 

FIRRMA第3节第一条第五款规定:“外国人购买或租赁个人或国家所有的坐落于非常接近军事设施或者与国家安全相关的政府设备或资产及CFIUS规定的其他不动产。”除此之外,管辖权还扩大到特定的房产租赁、赠予、许可使用和空置土地的买卖等,除特定城市区域的单一家庭住宅交易以外,几乎外国人购买一个超过一定规模的豪宅都有可能触发审核。

 

✤审查程序的修订——申报

 

(1)FIRRMA依然遵循自愿申报为主强制申报为辅的申报机制,但提出了一种新的简易申报程序——“声明书”制度,此简易申报程序并不会触发国家安全审查。一定程度上可以为自愿申报审查能否成功提供了一些预测可能。

 

(2)新增强制申报情形包括:涉及外国政府利益的投资交易。

 

字节跳动在收购musical.ly的时候没有经过CFIUS的审批,一方面字节跳动认为该规模的收购案较小,另一方面该收购案在当年并不属于强制申报的项目故没有申报。

 

✤增强CFIUS的审查权

 

(1)提高“缓和协议”的减缓标准

 

FIRRMA第16节第4条第2款明确规定提高风险减缓标准,禁止CFIUS签订缓和协议或附加条件,除非CFIUS确定该协议或条件可以解决交易所呈现的国家安全风险,同时必须考虑协议或条件的有效性、可遵守性及可监督性。

 

对于已经自愿放弃的交易,CFIUS依然有权对交易方实施缓和协议,以确保放弃交易的行为实质有效。

并且为不遵守CFIUS法规和缓和协议的行为规定了额外处罚选项。

 

(2)新增“恶意网络活动”概念

 

FIRRMA第3节第1条第14款,新规定“恶意网络活动”概念,主要审查外国投资交易对美国网络信息安全的影响,例如是否会造成计算机或网络损坏、是否会泄露公民个人隐私以及是否可能显著威胁美国国家安全。

 

但并未明确划分“恶意网络活动”和“善意网络活动”的界限,即投资者进行的所有网络活动皆有可能触发审查。

 

(3)新设“特别关注国家”

 

FIRRMA第3节第1条第4款规定了“特别关注国”的概念,将之定义为对美国国家安全利益产生明显威胁的国家。虽然FIRRMA并没有明确要求CFIUS列出“特别关注国家”清单,但通过将特定国家排除在外的豁免制度我们也可以大概猜出谁是“特别关注国家”。一旦被认定为“特别关注国”将面临非常严格的安全审查。无疑增大了某些国家赴美投资的风险。

 

由于篇幅所限,以上仅列举部分重要且与我国关系密切的修订条款。不难看出,CFIUS的审查门槛已经大大降低,基本上中资公司在美国进行比较有规模的收购都会有可能被触发审核。除了TikTok之外,微信等其他软件的境遇也愈发艰难。

 

北京时间8月7日,字节跳动表示如美国政府不能给予其公正的对待,或将行政命令起诉至美国法院。愿能得到公正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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