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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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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驾车辆发生车祸,责任该如何承担?
作者:江苏高院 来源:崔小兰 王智勇 时间:2020-05-11 10:26:34
代驾车辆发生事故导致对方驾驶员不幸身亡,保险公司向对方驾驶员近亲属理赔后,以代驾人的代驾行为对保险标的造成损害为由进行追偿。近日,如皋法院就本案判决驳回保险公司向代驾人追偿的诉讼请求。
2016年8月9日,案外人庄某向某代驾平台发出代驾服务邀请,被告王某作为该平台注册司机接受了该订单并驾驶庄某在原告某保险公司投保的车辆上路行驶,与案外人张某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导致两车多人受伤、两车损坏,其中张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王某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负次要责任。就该起交通事故中张某的人身损害赔偿事宜,原告某保险公司、被告王某与张某的近亲属达成了调解协议,由某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805447.55元,由王某赔偿94000元。该保险公司理赔上述款项后诉至法院,向王某追偿上述理赔款。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是:王某是否属于我国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的第三者?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王某系案涉车辆投保人庄某通过代驾平台找到的代驾人,具有合法驾驶资格,不存在任何禁驾情形,系发生事故时投保人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应认定为案涉事故发生时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不属于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者,原告某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承担赔偿责任后依法不享有再向案涉保险合同被保险人王某追偿的权利,故对原告人保揭阳公司要求被告王某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判决驳回了该保险公司向王某追偿的诉讼请求。代驾车辆发生事故导致对方驾驶员不幸身亡,保险公司向对方驾驶员近亲属理赔后,以代驾人的代驾行为对保险标的造成损害为由进行追偿。近日,如皋法院就本案判决驳回保险公司向代驾人追偿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本案中,案涉保险条款约定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均为受案涉保险保障的被保险人,代驾司机显然属于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不应对有偿代驾还是无偿代驾进行区分,且代驾司机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均为具有合法驾驶资格和驾驶经验的老司机,都是在熟悉车辆性能的管理人监督下驾驶车辆,只要代驾司机不是故意制造事故,代驾被保险人车辆的风险并不会显著高于被保险人或者其允许的无偿使用人的驾驶风险。 故在代驾过程中发生的事故,保险公司理应根据保险合同承担理赔的责任,并不享有向合法代驾人追偿的权利。
来源:如皋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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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8月9日,案外人庄某向某代驾平台发出代驾服务邀请,被告王某作为该平台注册司机接受了该订单并驾驶庄某在原告某保险公司投保的车辆上路行驶,与案外人张某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导致两车多人受伤、两车损坏,其中张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王某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负次要责任。就该起交通事故中张某的人身损害赔偿事宜,原告某保险公司、被告王某与张某的近亲属达成了调解协议,由某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805447.55元,由王某赔偿94000元。该保险公司理赔上述款项后诉至法院,向王某追偿上述理赔款。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是:王某是否属于我国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的第三者?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王某系案涉车辆投保人庄某通过代驾平台找到的代驾人,具有合法驾驶资格,不存在任何禁驾情形,系发生事故时投保人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应认定为案涉事故发生时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不属于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者,原告某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承担赔偿责任后依法不享有再向案涉保险合同被保险人王某追偿的权利,故对原告人保揭阳公司要求被告王某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判决驳回了该保险公司向王某追偿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本案中,案涉保险条款约定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均为受案涉保险保障的被保险人,代驾司机显然属于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不应对有偿代驾还是无偿代驾进行区分,且代驾司机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均为具有合法驾驶资格和驾驶经验的老司机,都是在熟悉车辆性能的管理人监督下驾驶车辆,只要代驾司机不是故意制造事故,代驾被保险人车辆的风险并不会显著高于被保险人或者其允许的无偿使用人的驾驶风险。
故在代驾过程中发生的事故,保险公司理应根据保险合同承担理赔的责任,并不享有向合法代驾人追偿的权利。
来源:如皋市人民法院
代驾车辆发生事故导致对方驾驶员不幸身亡,保险公司向对方驾驶员近亲属理赔后,以代驾人的代驾行为对保险标的造成损害为由进行追偿。近日,如皋法院就本案判决驳回保险公司向代驾人追偿的诉讼请求。
2016年8月9日,案外人庄某向某代驾平台发出代驾服务邀请,被告王某作为该平台注册司机接受了该订单并驾驶庄某在原告某保险公司投保的车辆上路行驶,与案外人张某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导致两车多人受伤、两车损坏,其中张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王某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负次要责任。就该起交通事故中张某的人身损害赔偿事宜,原告某保险公司、被告王某与张某的近亲属达成了调解协议,由某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805447.55元,由王某赔偿94000元。该保险公司理赔上述款项后诉至法院,向王某追偿上述理赔款。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是:王某是否属于我国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的第三者?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王某系案涉车辆投保人庄某通过代驾平台找到的代驾人,具有合法驾驶资格,不存在任何禁驾情形,系发生事故时投保人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应认定为案涉事故发生时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不属于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者,原告某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承担赔偿责任后依法不享有再向案涉保险合同被保险人王某追偿的权利,故对原告人保揭阳公司要求被告王某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判决驳回了该保险公司向王某追偿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本案中,案涉保险条款约定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均为受案涉保险保障的被保险人,代驾司机显然属于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不应对有偿代驾还是无偿代驾进行区分,且代驾司机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均为具有合法驾驶资格和驾驶经验的老司机,都是在熟悉车辆性能的管理人监督下驾驶车辆,只要代驾司机不是故意制造事故,代驾被保险人车辆的风险并不会显著高于被保险人或者其允许的无偿使用人的驾驶风险。
故在代驾过程中发生的事故,保险公司理应根据保险合同承担理赔的责任,并不享有向合法代驾人追偿的权利。
来源:如皋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