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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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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永红:从弗洛伊德之死看禁止种族歧视的国际强行法地位
来源:法科生之家 时间:2020-06-11 18:32:34
美国非裔男子弗洛伊德遭白人警察暴力执法而死事件引发的抗议示威席卷了全美大约400个城市,而且也导致美国各界纷纷发声谴责种族歧视,美国四任前总统奥巴马、小布什、克林顿、卡特亦罕见地一致为“弗洛伊德之死”事件发声,表达对种族歧视的谴责,并呼吁反思国家的“悲剧性失败”。更值得强调的是,弗洛伊德之死引发了全球对种族歧视的反对浪潮。联合国官方推特账号六月二日发文说,人人都享有平等的尊严和权利,人人也都可以站起来反对种族主义和歧视。联合国秘书长古特雷斯当日亦表示,种族主义令人憎恶,全人类应予以坚决抵制。非洲联盟委员会主席穆萨·法基发表声明说,非盟谴责对非洲裔美国男子的谋杀,不接受“对非洲裔美国公民的持续歧视”,要求美国政府官员“加大力度确保消除一切种族歧视”。欧盟外交与安全政策高级代表博雷利表示,欧盟对美国警方暴力执法致非裔男子弗洛伊德死亡一事感到“震惊”,这种行为是“滥权”,必须予以谴责和打击。弗洛伊德死亡事件引发了的抗议活动已经全球蔓延,在德国、澳大利亚、加拿大、英国、法国、荷兰、新西兰、巴西、以色列、俄罗斯、韩国等国均爆发了“我不能呼吸”等反对种族主义歧视示威游行。各国政府也纷纷表示反对一切形式的种族主义歧视。尽管一些西方国家的领导人未直接批评,但也通过批评自身的种族歧视问题来表达支持反对种族歧视。弗洛伊德之死持续占据国际新闻的头版头条。值得我们思考的是,为什么一国警察对待本国少数族裔的种族歧视成为国际焦点,成为世界人民反对和憎恶的事情?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需要了解国际强行法的概念与国际社会反对种族歧视的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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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本海国际法》第9版指出国际强行法(又称国际强制性规范)等价于普遍国际法,它代表最高的道德原则和超越一切的国际利益,在任何情况下都应当具有约束力。所以,它与任意性国际法最大的区别在于关乎人类社会所有人的利益,因此不同于对等性义务,而是归类为对所有人的义务( erga omnes obligation)。人类社会在探索强行法方面已经作出了一系列的努力,纽伦堡审判、东京审判以及此后联合国大会对纽伦堡国际刑事法庭的宪章所进行的首肯被视为强行法在国际社会的初步展示。《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将其定义为“国家所组成的国际社会作为整体所接受并承认为不许减损且只能嗣后具有同样性质的国际法规范方可加以更改的规范”,并将其列入导致条约无效及终止的原由,还明确了国际法院对关于该公约国际强行法条款的解释与适用争端的强制管辖权。2001年《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条款草案》 ( 以下简 称《2001 条款》 ) 中》规定了严重违反强行法的行为引起特定的法律后果,要求各国应进行合作,通过合法手段制止任何严重违背国际强制性规范的义务行为,指出任何国家均有义务不得承认严重违背强制性规范下的义务行为所造成的情况为合法,也不得协助或援助保持该状况,并且还规定了非受害国援引国家责任的权利。特别值得强调的是这里的“非受害国”不仅包括未受到违背义务行为伤害的国家,还包括其他实体例如联合国、欧盟和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等国际组织。国际法院在若干案件中援引强行法,在巴塞罗那电车公司案、核试验案、德黑兰人质危机案、以色列隔离墙案、东帝汶案、灭种罪公约的适用案等均肯定了强行法构成对所有人的义务,将灭绝种族、侵略、种族隔离、种族歧视、奴役、酷刑和强行剥夺自决权视为国际强行法禁止的行为,构成了“震撼人类良心”的非法行为。基于国际强行法下义务的对世性,正如联合国所宣称的,无论种族歧视发生在哪里,“人人有权反对种族主义和歧视”。当弗洛伊德被当街跪死前“我不能呼吸”的声音传遍世界的时候,人类的良心也被他临终呼唤“妈妈”的哀求唤醒。全球的反歧视浪潮与国际强行法完全契合,我们看到无论是国际组织还是国家均纷纷表态谴责种族歧视,号召大家共同努力消除种族歧视。
由于殖民主义及与之并行的所有隔离及歧视习例导致种族歧视的普遍存在,《联合国宪章》宣告以全体人类天赋尊严与平等的原则为基础,要求所有会员国均采取共同及个别行动与本组织合作,以达成联合国宗旨之一,即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的人权及基本自由的普遍尊重与遵守。联合国自成立以来,在《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以及联合国的一系列决议中均申明平等和不歧视的原则。特别是《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以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为宗旨,要求缔约国以一切适当方法实行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与促进所有种族间的谅解的政策,并在社会、经济、文化及其他方面,采取特别具体措施确保属于各国的若干种族团体或个人获得充分发展与保护,以期保证此等团体与个人完全并同等享受人权及基本自由,保证人人有不分种族、肤色、民族或人种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权利。这些法律文件公布以来,国际社会种族隔离与歧视的行为受到国际社会的谴责乃至制裁,特别是1970年国际法院在巴塞罗那牵引公司案中确认种族歧视是违背对国际社会整体的义务,把种族歧视列入了国际强行法的范畴。在国际社会共同的努力下,种族隔离在全球已无立足之地,种族歧视现象亦有较大的改变。然而,世界的一些地区仍然存在着种族主义、种族歧视现象。这些行为违背了《联合国宪章》的原则以及会员国根据宪章承担的义务以及相关的国际公约,亦违反了国家的对世义务。因此,各国不仅有义务消灭自身存在的一切形式的种族歧视,而且有义务与国际社会一道共同制止发生在其他国家的种族歧视。目前,对于弗洛伊德之死,还大多停留在各国际组织与国家发布讲话进行谴责,如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米歇尔·巴切莱特发布声明指出,种族歧视在美国“根深蒂固、无处不在”,必须“全面审视、正确认识和对待”种族歧视在这类致死事件中扮演的角色,敦促美国当局,“必须采取严肃行动制止这类杀戮,一旦发生这类事,必须确保正义获得伸张”,“程序必须改变,防范制度必须到位,”“任何过度使用武力的警察必须为他们的罪行受到指控和起诉。”联合国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主席亦强烈谴责”最近的黑人被杀事件,并要求美国进行“系统性的改革和公正”。基于普遍承认美国存在系统性的种族歧视问题,国际组织特别是联合国应该召开会议,对种族歧视问题进行讨论,并通过决议要求美国对弗洛伊德所暴露的警察暴力执法情况进行彻查并进行“系统性的改革”以实现人人享有不分种族、肤色、民族或人种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权利。因为,禁止种族歧视作为国际强行法不仅赋予了联合国等国际组织与各国制止种族歧视的权利,而且同时也对它们课加了制止种族歧视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