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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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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认缴方式增值扩股稀释被质押股权,该行为可被认定无效!
作者:初明峰 刘磊 来源:金融审判研究院 时间:2020-09-01 17:57:07
本文援引案例对上述判例中未予释明的其他情形和救济途径进行了有效补充。本文援引案例明确:1、股权质押人有证据证明稀释股权行为侵犯其质押权的,有资格对增资扩股行为提起确认无效的诉讼,法院应当受理,案由是侵权诉讼;2、认缴方式增资扩股,导致原质押股权被稀释,在新入股东没有证据证明其有充分认缴能力的,认定为恶意稀释,认定增资扩股行为无效。本判决精神有效的保护了股权质押权人的合法权益,遏制股权质押人滥用权力侵犯质权人利益的非诚信操作。特此推荐! 本网站所有转载文章系宣传法律知识、传递新闻信息之目的。我们已明确注明来源和作者,如有不希望被转载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立即进行处理。 微信扫描下图二维码或者手机客户端长按下图识别二维码,选择关注公众号后,可浏览推送文章。作为一名专职律师,颜俭律师将尽其所能,第一时间为大家分享实用法律文章。欢迎将本文分享,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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