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颜俭
单位:江苏云港律师事务所
手机:18936716666
律师介绍: 江苏颜俭律师网由连云港资深律师颜俭律师创建,十余年办案经验,专业为您提婚姻家庭、民间借贷、建筑工程、房地产等法律服务。找连云港专业律师,请拨打18936716666 查看详细>>
法律法规更多>>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制定《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若干问题的解答》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防范和整治劳动争议虚假诉讼的工作指引
- 高院发布: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22.12.28)
- 省法院发布《关于开展“与个人破产制度功能相当试点”工作中若干问题解答》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工作指引》全文及解读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全装修商品房买卖合同装修质量纠纷案件审理指南
-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 最高法院发布民事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指南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最新立法:不得通过人力资源公司、劳务派遣公司组织安排学生实习(2022.5.1实施)
成功案例更多>>
相关文章
卖房变为了借房,房子归谁?
作者:山东高法 来源:江苏颜俭律师网 时间:2021-03-18 18:51:11
鲁法案例【2021】110 案情
1985年,原告庄某甲建造了案涉五间房屋。1994年4月6日,庄某甲与他的二弟被告庄某乙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原告将涉案房屋以60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现日交齐,同时该协议还约定了其他权利义务。
被告庄某乙与被告庄某丙系父子关系。2000年2月12日,原告庄某甲与被告庄某丙又签订《房屋协议书》一份,将1994年4月6日《协议书》约定的房屋买卖行为变更为借住行为,并将约定的房款6000元改为借款,被告将涉案房屋返还给原告。新协议同时约定,被告庄某丙在原告房屋居住期间所新建的房屋作价5000元。后原告将上述6000元借款及被告所建偏房折价的房款5000元返还给被告。但被告拒绝倒出房屋,原告因此诉至法院。
2019年9月20日,潍坊高新法院针对此案作出一审民事判决,判决位于高新区某村的房屋为庄某甲所有;被告庄某乙、庄某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腾出案涉房屋。宣判后,被告庄某乙、庄某丙不服判决,上诉至潍坊中院。
潍坊中院经审理认为,关于双方争议的案涉房屋的权属问题。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可以认定1994年4月6日,原、被告双方曾经协商将案涉房屋以60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原告提交2000年2月12日,原告与被告庄某丙重新签订的《房屋协议书》,主张后期双方经协商一致,由卖房变为了借房,推翻了1994年的协议内容,由被告在案涉房屋内借住,案涉房屋所有权仍归原告所有。综合双方提供的证据,原告提交的证据的证明力大于被告提交证据的证明力,因此,对原告主张案涉房屋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被告应当将案涉房屋腾出,并将房屋交付原告占有、使用或收益。
关于诉讼时效问题。庄某甲提交的录音证据,能够证明双方就房屋问题多次进行过协商,庄某甲一直向庄某乙、庄某丙索要案涉房屋,且庄某甲与庄某乙系亲兄弟,双方就房屋归属问题多次进行磋商也符合情理、常理,且庄某甲诉讼请求主张的系物权的确认,不受时效的限制。对庄某乙、庄某丙主张庄某甲诉讼请求已过诉讼时效的辩称,法院不予采信。潍坊中院作出民事判决,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三条: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第三十四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第六十六条: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原、被告双方就原告的房屋先以协议形式约定卖给被告并支付房款,之后双方重新签订房屋协议书,由卖房变为了借房,将最初的卖房款转为借款并将被告所建偏房折价,推翻之前协议内容,案涉房屋所有权仍归原告所有。
该案中,被告虽主张该协议是假的,但并没有否认协议中签名、捺印的真实性。被告提供证人吕某、韩某的证人证言,但该二人均系原、被告的亲外甥,与本案被告存在近亲属利害关系,其证人证言效力不足以采信。原告提供证人刘某的证言,刘某作为2000年2月12日《房屋协议书》的见证人,在身份上与原、被告均没有亲属关系,其证人证言的效力大于证人吕某、韩某的证人证言的效力。通过原告提交的被告庄某丙出具的两份收到条,以及结合证人刘某的陈述,能够形成有效证据链,证明该2000年2月12日的《房屋协议书》是被告庄某丙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且在其后分别收到了原告返还的由卖房款转为借款的6000元及偏房折价款5000元。2000年2月12日的《房屋协议书》是对1994年4月6日双方所签协议内容的变更。因此,对原告主张案涉房屋由最初的卖给被告转为了由被告借住,将最初的卖房款转为了借款并将被告所建偏房折价,一并返还给了被告的主张,法院予以采信。
被告提交的2012年9月29日由证人吕某、刘某出具的《证明》,用于推翻2000年《房屋协议书》的真实性。但该《证明》经证人刘某当庭辨认并陈述,是被告庄某丙和证人吕某一方去找他出具的,并没有原告庄某甲在场,当时是违心写的,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当庭否认了该证据。因该《证明》的内容与证人刘某的当庭陈述相悖,应当以证人的当庭陈述为准,对该《证明》的证明力,法院不予采信。被告提交的由其他人出具的《证明》,形式上属于证人证言,证人未出庭接受质询,法院不予采信。被告提交的房屋地籍调查表、该村村委会出具的分户房产证明复印件等证据,鉴于被告庄某丙一直任该村的会计至今,其作为村干部存在职务上的便利,对村委所出具的相关证明,法院不予采信。
本网站所有转载文章系宣传法律知识、传递新闻信息之目的。我们已明确注明来源和作者,如有不希望被转载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立即进行处理。
微信扫描下图二维码或者手机客户端长按下图识别二维码,选择关注公众号后,可浏览推送文章。作为一名专职律师,颜俭律师将尽其所能,第一时间为大家分享实用法律文章。欢迎将本文分享,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