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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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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价涨了,房东觉得违约更“划算” 其实…
来源:山东高法 时间:2021-06-22 18:07:42
法官帮他们算了一笔账…… 今年1月1日,小陈通过中介向左某、诸某夫妇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双方当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屋总价款为140万元,小陈也按约支付了10万元定金及25.2万元的购房款,并约定于今年3月下旬双方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小陈支付尾款。 没想到,从3月中旬开始,当地的房价大幅上涨,等到了双方约定过户的时间,周边同等面积的二手房已开价200万元,可小陈还没来得及欣喜,就收到了左某悔约的信息,之后,左某便一直拒接小陈的电话。小陈多次找中介出面沟通无果,无奈之下向东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左某、诸某继续履行合同、协助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并赔偿70万元的违约金。 承办人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左某、诸某极力主张解除合同,并表示愿意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违约责任,认为小陈主张的70万元的违约金过高。小陈则认为左某、诸某明显是不诚信的行为,房子是一定要过户的。
法官说法 因此,在涉及房屋产权过户等非金钱债务时,除因标的物不能履行或不适于履行等情形外,继续履行合同还是终止合同权利义务的选择权在守约方。选择继续履行合同的,请求违约方履行过户登记手续等非金钱债务同时,还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选择解除合同等终止合同权利、义务的,守约方可以按合同约定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约定的定金或者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因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可以请求赔偿超过部分的损失,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损失赔偿额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即包括房屋增值等可以预见的利益。 本网站所有转载文章系宣传法律知识、传递新闻信息之目的。我们已明确注明来源和作者,如有不希望被转载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立即进行处理。 微信扫描下图二维码或者手机客户端长按下图识别二维码,选择关注公众号后,可浏览推送文章。作为一名专职律师,颜俭律师将尽其所能,第一时间为大家分享实用法律文章。欢迎将本文分享,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