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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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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被告否认原告所提供书证中签字真实性的,法院应将举证责任分配给哪一方
来源:法往情深 时间:2021-08-06 09:06:48
正文
王强申请再审称:(一)王强对案涉债务不应承担保证责任。合同注重意思自治及诚信原则,王强与中恒租赁公司应对合同担保事项,经协商达成一致后,由王强在合同担保条款上签字确认。然而,整个庭审过程中,王强一再表明并未为王广豹提供任何担保,对案涉合同并不知晓,更未在案涉合同上签字确认自愿提供担保。并且,一审法院在询问中恒租赁公司能否落实“王强”的签字是否是王强所签时,其回答是不清楚,明显有悖常理。王强与王广豹虽然相识,但并不能表示王强就一定会为王广豹提供担保。根据案涉合同内容,融资金额为238万元,王广豹仅支付了首付款42万元及保证金14万元。作为从事小本生意的王强,面对一百多万的巨额担保,不可能仅仅因为和王广豹相识,就贸然作出决定愿意为其提供担保。一、二审判决仅以中恒租赁公司持有王强身份证复印件及王强与王广豹相识为由判决王强承担保证责任,无法自圆其说,不能以理服人、以法服人。(二)王强对2011年2月18日《担保书》上“王强”的签名是否是本人所签申请进行司法鉴定,虽然在一审庭审中王强已提出鉴定申请,但因无钱缴纳鉴定费用,不得已撤回鉴定申请。然而,一、二审法院不应因此机械的将举证责任强加给王强,并由王强承担不利后果。为查明案件事实,平息纠纷,一、二审法院完全可以而且很有必要进行变通,由具有深厚经济实力的中恒租赁公司缴纳鉴定费用,推进司法鉴定程序,如鉴定结果对王强不利,再判令王强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为维护王强的合法权益,王强愿再次申请进行司法鉴定。综上,王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基于本案已经查明的事实,在一审过程中,王强曾就此申请鉴定,但随后又撤回鉴定申请;后经一审法院释明,王强再次申请鉴定,但在法院准许后又拒不到庭选择鉴定机构,后鉴定被退回;二审中王强仍未提供证据证明案涉《担保书》上的签名非其本人所签。一、二审判决基于前述事实与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认定王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并无不当。 王强在《民事再审申请书》中强调“因无钱缴纳鉴定费用,不得已撤回鉴定申请”,认为一、二审法院“完全可以而且很有必要进行变通,由具有深厚经济实力的被申请人(即中恒租赁公司)缴纳鉴定费用,推进司法鉴定程序,如鉴定结果对申请人(王强)不利,再判令申请人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于法无据。王强在一、二审诉讼中漠视自己的诉讼权利,推卸自己依法应承担的诉讼义务,拒不配合法院基于其申请进行的司法鉴定工作,明显有违诉讼诚信。对于王强在《民事再审申请书》中又提出“为维护王强的合法权益,愿再次申请进行司法鉴定”的请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九条关于“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勘验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的规定,本院不予准许。
驳回王强的再审申请。 本网站所有转载文章系宣传法律知识、传递新闻信息之目的。我们已明确注明来源和作者,如有不希望被转载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立即进行处理。 长按下图识别二维码,选择关注公众号后,可浏览推送文章。作为一名专职律师,颜俭律师将尽其所能,第一时间为大家分享实用法律文章。欢迎将本文分享,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