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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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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重要:借车出事故,其所有人或管理人的过错责任如何划分?
来源:法往情深 时间:2021-06-29 17:46:12
裁判要旨:被告陈志利明知被告张立香无驾驶资格,将自己所有的机动车出借给被告张立香使用,客观上增大了交通事故发生可能性及危险几率,被告张立香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死亡后逃逸,被交警部门认定为全责。陈志立、张立香均存在过错……本院根据二被告在事件中的过错程度,判决张立香承担80%的按份责任,被告陈志利承担20%的按份责任。 综上所述,结合《民法典》1209条和《道路交通损害赔偿解释》第1条,得出的结论为:出借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其所有人或管理人的过错责任的责任形态,应为单向连带责任,即混合责任。规则如下:机动车使用人对损害的发生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和原因力,承担按份责任,即相应的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的过错,主要表现在明知使用人没有驾驶资质,明知使用人处于不适驾驶状态如醉酒、知道自己的机动车有故障而不予告知等。同时,笔者提醒大家,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的机动车试驾,消费者在购买机动车时往往选择进行试驾,此时车辆的管理人与使用人相分离,对此种情形《民法典》并无特殊规定 ,司法解释也无特殊规定,所以,发生交通事故时,同样适用上述《民法典》第1209条的一般性规定。 本网站所有转载文章系宣传法律知识、传递新闻信息之目的。我们已明确注明来源和作者,如有不希望被转载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立即进行处理。 微信扫描下图二维码或者手机客户端长按下图识别二维码,选择关注公众号后,可浏览推送文章。作为一名专职律师,颜俭律师将尽其所能,第一时间为大家分享实用法律文章。欢迎将本文分享,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