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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俭
单位:江苏云港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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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去法院领裁定书的路上猝死,能认工亡吗?
来源:法律经典 时间:2021-09-15 21:13:29
案号:(2017)豫17行终83号
基本事实:
“因工外出期间”属于“工作时间”的一种特殊情形,发生在工作场所和工作岗位之外,是用人单位为了工作指派职工或者职工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或工作岗位以外从事与工作有关的活动期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应当被认定为‘因公外出期间’。”和《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之规定,结合本案,死者姜某生前作为一名律师,其职业的特殊性决定其去法院领取判决属于工作需要,符合“因工外出期间”的要素,死者姜某因工外出期间××死亡,并非属于职工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的情形,故被上诉人某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应当认定为工伤情形规定的立法精神。一审法院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责令被告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重新作出工伤认定正确。上诉人某人社局的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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