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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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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了新能源车,物业不同意安装充电桩?业主起诉至法院,判决来了!
来源:法律经典 时间:2021-09-15 21:28:07
基本案情 为节约经济和时间成本,开电动汽车的网约车司机朱先生,想在小区租赁车位上安装自用充电桩。为此他咨询电力部门,被告知需小区物业公司在《低压充电桩自用承诺书》上盖章确认。 可是,物业公司以朱先生的车位为租赁而非产权车位、充电桩存在安全隐患为由,不同意盖章。而朱先生认为,物业公司是在人为设置障碍。因多次沟通无果,朱先生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物业公司在自用充电桩安装申报材料上盖章。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朱先生租赁的车位属于小区共有车位,应先征得小区自治组织同意后,再考虑后续能否安装自用充电桩的问题。 一审法院判决后不久,朱先生和小区自治组织进行沟通,小区1-4街区物业管理委员会出具书面意见,表示支持朱先生。 朱先生遂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判令小区物业公司支持、配合朱先生完成自用充电桩的安装申报工作。 法官说法 安装充电桩是新能源汽车实现使用目的不可或缺的设备,朱先生作为涉案车位的长期承租方,有权安装自用充电桩。 至于是否符合用电安全、消防安全等安装条件,应由供电等相关部门现场勘查判断。物业公司不得以充电桩存在安全隐患为由,消极对待甚至阻挠充电桩的合法安装需求,而应依法依规积极作为。 同时,物业公司同意业主安装充电桩,并不意味着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放松、放弃管理,在发现充电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及时行使物业管理权利予以纠正、制止,相关权益人也应配合物业公司的监管。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九条:【生态文明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16 年7月25日发布的《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发改能源 [2016]1611号)第四条规定:对于占用固定车位产权人或长期承租方(租期一年及以上)建设充电基础设施的行为或要求,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授权的管理单位)原则上应同意并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六条规定:发挥物业服务企业积极作用。在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安装过程中,物业服务企业应配合业主或其委托的建设单位,及时提供相关图纸资料,积极配合并协助现场勘查、施工。 本网站所有转载文章系宣传法律知识、传递新闻信息之目的。我们已明确注明来源和作者,如有不希望被转载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立即进行处理。 微信扫描下图二维码或者手机客户端长按下图识别二维码,选择关注公众号后,可浏览推送文章。作为一名专职律师,颜俭律师将尽其所能,第一时间为大家分享实用法律文章。欢迎将本文分享,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小区没有公共充电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