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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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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疫情期间只要拖欠房租,合同就会被解除吗?
来源:房产与法律 时间:2022-03-26 22:38:56
基本案情
原告诉称其与被告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将其所有的房屋出租给被告使用。协议约定:租期自2016年7月1日起至2026年7月1日止,年租金为5万元,每年4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当年租金;若被告拖欠租金超过一个月的,原告有权终止协议,收回房屋,并承担5万元的违约金,且每无故拖欠租金一天,原告有权按照租金的5‰向被告收取违约金。因被告没有按期缴纳2020年7月至2021年7月的租金,原告于2020年8月向被告发出《通知函》,载明被告未按期缴纳房租已构成违约,原告有权终止协议收回房屋。因被告置若罔闻,后原告起诉至一审法院要求被告返还房屋,支付租金、房屋占有使用费、违约金及律师费。
被告辩称,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爆发,被告的经营场地自2020年1月20日至2020年6月30日前封闭不许开放。后期场地开放了,但受疫情管控影响很大。被告依据八部委出台的相关文件及不可抗力等因素向原告申请减免和缓交租金,但原告迟迟不予答复,因而被告不同意解除合同,也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
二审法院认为
法官评述
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政府的管控行为给社会经济尤其是商业经营者带来了不小的冲击,值此危难之际更需要合同双方当事人互相体谅、共渡难关。新冠肺炎疫情属于典型的不可抗力,因此而造成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不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需要注意的是,在合同纠纷中,违约方需要举证证明自己的违约行为系新冠肺炎疫情导致且发生于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之后,若违约行为发生于新冠肺炎疫情之前持续至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之后,不能免除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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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原告诉称其与被告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将其所有的房屋出租给被告使用。协议约定:租期自2016年7月1日起至2026年7月1日止,年租金为5万元,每年4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当年租金;若被告拖欠租金超过一个月的,原告有权终止协议,收回房屋,并承担5万元的违约金,且每无故拖欠租金一天,原告有权按照租金的5‰向被告收取违约金。因被告没有按期缴纳2020年7月至2021年7月的租金,原告于2020年8月向被告发出《通知函》,载明被告未按期缴纳房租已构成违约,原告有权终止协议收回房屋。因被告置若罔闻,后原告起诉至一审法院要求被告返还房屋,支付租金、房屋占有使用费、违约金及律师费。
被告辩称,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爆发,被告的经营场地自2020年1月20日至2020年6月30日前封闭不许开放。后期场地开放了,但受疫情管控影响很大。被告依据八部委出台的相关文件及不可抗力等因素向原告申请减免和缓交租金,但原告迟迟不予答复,因而被告不同意解除合同,也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
二审法院认为
法官评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