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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2022年5月1日施行)

  来源:民商事审判资讯  时间:2022-04-25 00:20:23

[人民法院报记者]:
今天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请介绍一下该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谢谢。
[李剑]: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有关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要求,进一步健全管辖科学的知识产权诉讼制度,切实解决各地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标准不一、管辖布局不够完善、当事人诉讼不便等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管辖规定》),主要内容有:
一是规定发明专利等七类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第一审民事、行政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省会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集中力量公正高效审判专业技术性强、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为进一步发挥知识产权专门审判机构服务保障国家重大战略的重要功能,聚焦事关重大科技创新的司法保障问题,《管辖规定》明确涉及发明专利等权属、侵权案件由上述特定法院管辖,而将不涉及较强专业技术性问题的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案件作为普通知识产权案件确定管辖。也就是说,《管辖规定》施行后,涉及发明专利等的第一审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案件,将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二是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属和侵权纠纷、涉驰名商标认定第一审民事、行政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为便于案件特别多的个别地区将此两类案件下沉,《管辖规定》还明确了除外观设计专利行政案件外,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后,也可以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三是除《管辖规定》明确的特殊类型案件外,其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同步发布了《关于印发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一,确定了具有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及其管辖区域。除个别地区外,每个中级法院辖区内至少有1个基层人民法院具有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第二,确定了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诉讼标的额标准。《通知》充分考虑各地区知识产权案件数量分布不均、诉讼标的额差异较大等实际情况,同时为确保标准相对简单明了,便于当事人诉讼,除广东省有两种诉讼标的额标准外,其他省份实行省内一种诉讼标的额标准。《通知》会在最高人民法院官网公布,一目了然,便于当事人诉讼。

需要说明的是,《管辖规定》《通知》将于2022年5月1日施行。施行前,具有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收到当事人起诉材料的,继续审查。谢谢大家。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已于2021年12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5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0日

法释〔2022〕13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

(2021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58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案件管辖制度,合理定位四级法院审判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知识产权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的权属、侵权纠纷以及垄断纠纷第一审民事、行政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对知识产权法院的管辖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条  外观设计专利的权属、侵权纠纷以及涉驰名商标认定第一审民事、行政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也可以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但外观设计专利行政案件除外。
本规定第一条及本条第一款规定之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诉讼标的额在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数额以上的,以及涉及国务院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海关行政行为的,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对知识产权法院的管辖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之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条  对新类型、疑难复杂或者具有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等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上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诉讼法有关规定,根据下级人民法院报请或者自行决定提级审理。
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逐案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五条  依照本规定需要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管辖或者调整管辖的诉讼标的额标准、区域范围的,应当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第六条  本规定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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