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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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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案例:丈夫从事经营活动产生的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吗?
来源:裁判讲堂 时间:2022-03-08 17:34:05
裁判要旨 按照日常生活经验分析及逻辑推理,如何判断“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及共同生产经营”,应从以下几点进行考量:1、负债期间购置大宗资产等形成夫妻共同财产的;2、举债用于夫妻双方共同从事的商业或共同投资;3、举债用于举债人单方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但配偶一方分享经营收益的等等。本案中,夫妻双方婚后购置了十一套房产均登记在妻子名下,而妻子婚后没有工作,说明妻子实际享受了丈夫各项收入(包括对外借款及对外经营)所产生的利益,因此认定丈夫从事经营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案号 一审: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8)皖0111民初9号 二审: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皖01民终854号 再审: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皖民申614号 案情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马某梅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汪某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秦某莉 一审庭审中,汪某自述其是武汉天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派到安徽畅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工程项目部的项目执行经理。马某梅自述其自2006年左右就无业,一直在家带孩子。另,马某梅账号18×××788的中国银行账户中自2014年4月30日至2018年2月7日期间有多笔智能通通知存款利息到账及购买理财产品的记录。 案情 涉案借款系用于缴纳汪某担任项目执行经理的安徽畅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厂房工程施工履约保证金,系汪某从事经营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债务。秦某莉提交的证据证明马某梅银行账户自2014年4月30日至2018年2月7日期间有多笔智能通通知存款利息到账与购买理财产品的记录以及汪某、马某梅婚后购置的十一套房产(包括七套门面房、两套办公用房、两套住宅)均登记在马某梅名下,马某梅认为其婚后虽没有工作,但有理财收入,其用婚前财产在婚后进行了理财,但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购买理财产品的资金及购置前述十一套房产的资金来源于婚前财产。二审法院认定马某梅实际享受了汪某生产经营所产生的利益(包括对外借款及对外经营),案涉借款属于汪某、马某梅夫妻共同债务,并无不当。 本网站所有转载文章系宣传法律知识、传递新闻信息之目的。我们已明确注明来源和作者,如有不希望被转载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立即进行处理。 微信扫描下图二维码或者手机客户端长按下图识别二维码,选择关注公众号后,可浏览推送文章。作为一名专职律师,颜俭律师将尽其所能,第一时间为大家分享实用法律文章。欢迎将本文分享,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