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颜俭
单位:江苏云港律师事务所
手机:18936716666
律师介绍: 江苏颜俭律师网由连云港资深律师颜俭律师创建,十余年办案经验,专业为您提婚姻家庭、民间借贷、建筑工程、房地产等法律服务。找连云港专业律师,请拨打18936716666 查看详细>>
法律法规更多>>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制定《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若干问题的解答》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防范和整治劳动争议虚假诉讼的工作指引
- 高院发布: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22.12.28)
- 省法院发布《关于开展“与个人破产制度功能相当试点”工作中若干问题解答》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工作指引》全文及解读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全装修商品房买卖合同装修质量纠纷案件审理指南
-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 最高法院发布民事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指南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最新立法:不得通过人力资源公司、劳务派遣公司组织安排学生实习(2022.5.1实施)
成功案例更多>>
相关文章
最高院最新裁定:离婚协议约定房屋归一方所有,而该房屋本来即登记在该方名下的,则无须另行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即享有所有权
来源:江苏颜俭律师网 时间:2022-03-08 17:38:49
【裁判要旨】作为被执行标的物的房屋,在男女双方协议离婚时,已约定归一方所有。因房屋本来就登记在该一方名下,故无须另行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其即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在执行申请人没有提交新的证据证明上述离婚协议存在恶意串通规避债务的情况下,法院判令不得执行该房屋并无不当。
再审申请人霍海燕因与被申请人王浴楠、王楠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辽民终2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霍海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再审本案。主要事实和理由为:登记在王浴楠名下的涉案房屋原系其与王楠的夫妻共同财产,但在王楠因失火不可避免地面临巨额赔偿时,王楠通过离婚协议,约定案涉房屋归王浴楠所有,而孩子却由王楠抚养。该离婚协议权利义务极不平等,属于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合法利益的行为,其有关财产分配的约定应当依法认定无效。在此情况下,案涉房屋仍系王楠与王浴楠的共同财产,霍海燕申请执行案涉房屋于法有据。
王浴楠、王楠分别提交意见称,涉案房屋属于王浴楠的个人财产,不能作为执行标的;离婚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恶意串通问题。综上,霍海燕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
本院认为,作为被执行标的物的涉案房屋,在王楠与王浴楠协议离婚时,已约定归王浴楠所有。因房屋本来就登记在王浴楠名下,故无须另行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王浴楠即对案涉房屋享有所有权。在霍海燕没有提交新的证据证明案涉离婚协议存在恶意串通规避债务的情况下,原审判决判令不得执行案涉房屋并无不当。
综上,再审申请人霍海燕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霍海燕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周其濛
审 判 员 麻锦亮
审 判 员 季伟明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法 官 助 理 杨泽宇
书 记 员 纪微微
本网站所有转载文章系宣传法律知识、传递新闻信息之目的。我们已明确注明来源和作者,如有不希望被转载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立即进行处理。
微信扫描下图二维码或者手机客户端长按下图识别二维码,选择关注公众号后,可浏览推送文章。作为一名专职律师,颜俭律师将尽其所能,第一时间为大家分享实用法律文章。欢迎将本文分享,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