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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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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约定未支付抚养费应付违约金是否有效?(含民法典新规解读)
来源:丽姐说法 时间:2022-03-18 19:02:51
案号 这个问题争议比较大,目前有两种完全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不支持。 《合同法》第2条第2款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也就是说,合同法领域中的个人自治空间可以得到极度的张扬,身份法领域个人的意思自治显然应当受到适当的抑制。因此双方达成的抚养费给付协议,不应适用合同法律规定。一方未按协议给付抚养费,实际上是没有履行法定的抚养义务,一方有能力抚养而拒绝给付抚养费,情节恶劣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并不存在违约问题,当然也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种观点:支持。 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父母双方在自觉自愿基础上签订的抚养费给付协议,约定的违约金条款旨在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法院支持违约金主张对未成年人一方并无不利。根据《合同法》第2条第2款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相关规定,主要是指单纯身份关系的有关婚姻、收养、监护的协议,对于涉及身份关系的财产协议,并不完全排斥合同法律的适用,其属于合同法律的调整范围,不过应当优先适用婚姻法律有关规定,这些法律没有规定时才可适用合同相关规定。 《民法典》合同编中的第464条第2款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进一步印证了该观点。 最高院比较倾向于第二种观点。 《民法典》合同编中的第464条释义 四、身份关系协议对本编规定的适用 身份关系是民法的重要调整对象之一,其具有非财产性、专属性以及固有性的特性。 依据传统民法理论,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仅涉及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私益,更涉及社会公益和伦理道德,因此,是不宜为调整交易关系的合同法所调整的。 我国既往的合同立法也明确了这一点。《合同法》第2条第2款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该款规定明确身份关系协议对合同法规定的不适用。 但是,身份关系协议的属性和种类并不单纯。除了纯粹引起身份关系变动的协议外,还存在着一些既能引起身份关系变动,又能导致财产关系变动的复合型身份协议。调整身份关系的法律缺乏对身份关系协议中有关财产部分的规定。如果完全排斥合同法的适用,则复合型身份协议里附属的财产部分将会面临无法可依的情形。司法实践急需体系化的解决方案。《民法典》第464条第2款通过设立参照适用条款的方式,将合同法的规则适用引入了身份关系协议之中,回应了司法实践的需求。 经初步分析和对学者研究成果的参考,以下身份关系协议的事项可以参照适用合同编的规定:离婚协议的效力认定、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认定、离婚协议中有关子女抚养法定内容调整约定的效力认定、忠诚协议的效力认定、财产约定协议的效力认定、子女之间关于赡养父母协议的效力认定、子女间赡养义务分割协议的效力认定、成年意定监护协议的效力认定。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虽然《民法典》第464条第2款规定,在相关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可以依据其性质参照适用合同编的规定,但身份关系所具有浓重的伦理色彩决定了身份关系协议中必然有不适宜为合同法所调整的内容。 在适用第464条第2款的规定时,要根据有关身份关系协议的性质来判断其是否适合适用合同编的规定。如若该身份关系协议对合同编规定的适用会导致相关调整身份关系法律的规范意旨落空,那么就应当认定该身份关系协议属于依其性质不适用合同编规定的身份关系协议。 本网站所有转载文章系宣传法律知识、传递新闻信息之目的。我们已明确注明来源和作者,如有不希望被转载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立即进行处理。 微信扫描下图二维码或者手机客户端长按下图识别二维码,选择关注公众号后,可浏览推送文章。作为一名专职律师,颜俭律师将尽其所能,第一时间为大家分享实用法律文章。欢迎将本文分享,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