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颜俭
单位:江苏云港律师事务所
手机:18936716666
律师介绍: 江苏颜俭律师网由连云港资深律师颜俭律师创建,十余年办案经验,专业为您提婚姻家庭、民间借贷、建筑工程、房地产等法律服务。找连云港专业律师,请拨打18936716666 查看详细>>
法律法规更多>>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制定《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若干问题的解答》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防范和整治劳动争议虚假诉讼的工作指引
- 高院发布: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22.12.28)
- 省法院发布《关于开展“与个人破产制度功能相当试点”工作中若干问题解答》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工作指引》全文及解读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全装修商品房买卖合同装修质量纠纷案件审理指南
-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 最高法院发布民事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指南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最新立法:不得通过人力资源公司、劳务派遣公司组织安排学生实习(2022.5.1实施)
成功案例更多>>
相关文章
男子捉奸收情夫“赔偿”被判敲诈勒索,法院:偷情不道德但无需赔偿
来源:法往情深 时间:2022-04-11 20:59:03
妻子张某在孩子上辅导班时与另一名男子刘某某在酒店偷情,31 岁的山东淄博人路某某跟踪后在酒店房间内撞破这一场景,并收取了刘某某 2 万多元补偿金。 此后他向法院提交离婚诉状,争夺孩子抚养权,当对方当庭指出他因敲诈勒索被警方立案调查,路某某随即前往派出所求证时才得知,刘某某在事发一个月后报了警,其随即被刑拘,在去年下半年一审法院判处其犯敲诈勒索罪,有期徒刑 6 个月,路某某后提起上诉,认为刘某某事后报警是想帮助张某在离婚官司中处于有利地位。 4 月 5 日,获悉,路某某敲诈勒索一案迎来了二审判决。 在今年 3 月的二审庭审中,路某某的辩护人给路某某作无罪辩护,认为刘某某并非受到暴力威胁而给钱,而是出于丑事被人知晓的恐惧心理而处分财产。在庭审中,检察机关提交了补充证据,证实刘某某事后曾前往外地,一直纠结报不报警,并在当地拨打了 110。 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维持了一审原判,驳回上诉。法院认为,刘某某所谓 " 偷情 " 行为并不属于我国法律规定的需负赔偿责任的行为范畴,即上诉人索要赔偿的行为不属于合法正当的维权行为。 路某某说,在自己被释放后,张某又提起离婚诉讼,争夺孩子抚养权,但开庭后次日又申请法院调解,在法院调解下他获得了孩子抚养权。对于此次二审结果,路某某称,自己将继续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要给亲人和自己一个交代 "。 男子收取情夫 2 万多 " 补偿 " 被判敲诈勒索罪 路某某在之后因孩子抚养权问题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2021 年 5 月 6 日开庭当日,对方拿出一份报案回执,称路某某涉嫌敲诈勒索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报案人正是刘某某。此前并不知情的路某某此前前往当地派出所咨询此事,证实此事为真,他随后接受了警方讯问,次日被刑拘。 根据刘某某接受公安机关调查时的笔录,他称案发当日,当房间只剩下他和路某某时,路某某曾对他说过," 你是博山(隔壁县)的跑到我们这搞这种事,信不信我找人活埋了你 " 等话语。刘某某称,他最初确实向路某某提出过 " 补偿 ",但没想到对方要 6 万这么多,最终他通过借钱才凑了 2 万多。 " 我当时是想赔偿他两、三千块钱,但没想到他要那么多钱…… " 刘某某在笔录中称。 路某某则认为刘某某报案动机可疑。因为刘某某报警是在案发一个月后,当时正处于路某某和妻子张某的离婚诉讼期间,路某某认为刘某某此举是受到授意让其出于离婚诉讼的不利地位。 2021 年 11 月 2 日,该案在淄博张店区人民法院进行了判决。根据判决书,法院认为,刘某某虽然主观上有赔偿被告人路某某的意思表示,但被告人路某某要求赔偿 6 万元远远超出了刘某某主观愿意赔偿的金钱数额;路某某在看到刘某某难以凑齐 6 万元的情况下,降低数额至 25000 元,最终敲诈金钱数额在 25200 元。 法院判决,路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 6 个月,并处罚金 5000 元。 此后,路某某不服此案判决,提出上诉。 2022 年 3 月 9 日,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进行了审理。近日获悉,该院日前已对该案进行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辩护人无罪辩护:不能认为 " 开的条件过高就是敲诈,开的条件可以接受就是维权 "一审法院认定 " 被告人路某某以被害人刘某某与其妻子张某开房为由,用手机拍下两人裸体视频,并以言语威胁、暴力殴打的方式,向被害人刘某某索要人民币共计 25200 元 "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辩护人认为," 路某某用手机拍下两人裸体视频、照片并不是为了曝光二人出轨事实,或以曝光二人出轨事实为由向刘某某索要赔偿。被告人笔录显示,其拍摄照片视频是想作为其妻张某婚内出轨的证据,并没有对外传播。" 路某某在之后因孩子抚养权问题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2021 年 5 月 6 日开庭当日,对方拿出一份报案回执,称路某某涉嫌敲诈勒索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报案人正是刘某某。此前并不知情的路某某此前前往当地派出所咨询此事,证实此事为真,他随后接受了警方讯问,次日被刑拘。 根据刘某某接受公安机关调查时的笔录,他称案发当日,当房间只剩下他和路某某时,路某某曾对他说过," 你是博山(隔壁县)的跑到我们这搞这种事,信不信我找人活埋了你 " 等话语。刘某某称,他最初确实向路某某提出过 " 补偿 ",但没想到对方要 6 万这么多,最终他通过借钱才凑了 2 万多。 " 我当时是想赔偿他两、三千块钱,但没想到他要那么多钱…… " 刘某某在笔录中称。 路某某则认为刘某某报案动机可疑。因为刘某某报警是在案发一个月后,当时正处于路某某和妻子张某的离婚诉讼期间,路某某认为刘某某此举是受到授意让其出于离婚诉讼的不利地位。 而对于路某某拳打刘某某的行为,以及说的 " 你信不信我找人把你弄山上活埋了 " 等类似的话,完全是出于泄愤。 刘某某的笔录记录:" 一开始他进门的时候用拳头打我头部,他还用手机拍照、录像,我当时害怕他把这些照片、视频流传出去…… " 刘凯律师认为,这充分说明刘某某是基于朴素的道德观,担心自己的丑事被人知晓而产生的心理状态,并非是路某某的行为使刘某某产生精神压力、内心恐惧心理,并基于该恐惧心理处分财产。 二审期间检察机关提交受害人陈述材料作为补充证据,事发后去外地还纠结要不要报警 根据判决书,淄博市人民检察院当庭发表出庭意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原审被告人供述和微信转款等书证能够证实,原审被告人路某某对被害人有暴力行为和言语威胁,并且使用手机给被害人以及张某拍摄录像和照片,这些都给被害人心理造成恐惧,形成威胁,被害人是在路某某暴力和言语威胁以及视频、照片的影响下被迫提供财务,原审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原审法院认为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并无明显不当,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二审期间,检察机关提交几份补充证据:一份是刘某某的调查笔录。被害人刘某某陈述,事情发生后,一直纠结要不要报警。2021 年 3 月 31 日他坐火车从淄博去的天津,同年 4 月 24 日做火车返回淄博,期间一直在天津。同年 4 月 5 日他拨打了天津 "110" 报警,期间一直在天津。4 月 5 日他拨打了天津 "110" 报警,对方告诉他需要到案发地公安机关报案,他拨打了张店马尚派出所的电话报警。4 月 25 日他就到马尚派出所报案了。 另外几份证据包括其通话详单,车票两张、残疾证和双腿、腿部伤情照片,证明被害人刘某某腿部有残疾。 对此,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经查,本案检察机关根据案情需要提取的报警电话详单及车票等证据,能够还原本案的事实,是对一审已经指控犯罪事实的补强,可以作为定案依据,辩护人认为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意见于法无据,不能成立。 二审法院:上诉人索要赔偿不属于合法正当的维权行为 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综合后认为,关于上诉人是否有权索要经济赔偿的问题,本案系因被害人刘某某与上诉人之妻张某存在不正当关系引发,虽然被害人刘某某不道德行为在先,但刘某某的行为并不属于我国法律规定的需负赔偿责任的行为范畴,即上诉人索要赔偿的行为不属于合法正当的维权行为。 关于被害人是否自愿赔偿的问题。根据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证人张某的证言及上诉人路某某的供述证实:案发当日,虽然被害人有补偿的意思表示,但上诉人实施殴打、言语威胁在先并以禁止离开房间相要挟,被害人最终给付 25200 元并非在双方自愿、平等基础上协商之结果,上诉人索要钱财超出了被害人自愿补偿的范围。被害人事后不久报警,亦说明了这一点。 关于上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的问题。经查,根据上诉人的供述,上诉人首先对被害人实施了殴打和言语威胁,被害人提出予以补偿后,上诉人主动索要 6 万元。在被害人认为过高难以承受时,上诉人表示 " 你先打电话借钱吧,能借多少算多少。" 并再次言语威胁," 可以等,但是这件事处理不好咱谁都走不了 !" 根据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也产生了恐惧心理," 我当时害怕他伤害我,怕他打我,当时他跟我说拿不出钱来不让我走。" 综上,上诉人以言语威胁方式,索要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据为已有,其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言语威胁的方式,向他人索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孩子抚养权已归父亲一方,当事人:将继续申请高院再审 4 月 5 日,路某某称自己去年在被羁押在看守所 6 个月后,刚好这个时候收到了一审法院的判决书,被判处有期徒刑 6 个月,此前,他向法院撤回了与张某的离婚诉讼。 在从看守所被释放后不久,妻子张某又向他提起了离婚诉讼,争夺孩子的抚养权。该案在去年 12 月下旬开庭。在庭审中,双方均为争夺孩子抚养权提出自己的观点,路某某认为,张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出轨,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系婚姻关系中的过错方,另外,其经济能力也无法保障孩子的成长,所以张某并不适合成为孩子的监护人。而张某一方则指出,路某某受过刑事判决。 路某某称,在庭审的第二天,张某又委托律师进行调解,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孩子的抚养权归属路莫某,由张某每月支付生活费 800 元,每个星期可以探视两到三次。 而对于二审的判决结果,路某某称,他将继续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他始终不认为自己有罪,也从未签署过认罪认罚书。 路某某称,自己在被刑拘后,得知消息的奶奶也因此卧床不起,奶奶是从小抚养他长大的,在他被释放后就病逝,这也让他很自责。 " 不管怎么样,我要给奶奶,孩子,和我自己一个交代。" 路某某称。 本网站所有转载文章系宣传法律知识、传递新闻信息之目的。我们已明确注明来源和作者,如有不希望被转载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立即进行处理。 微信扫描下图二维码或者手机客户端长按下图识别二维码,选择关注公众号后,可浏览推送文章。作为一名专职律师,颜俭律师将尽其所能,第一时间为大家分享实用法律文章。欢迎将本文分享,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