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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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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投资还是民间借贷?界定标准如何确定?
来源:法门囚徒 时间:2022-03-04 18:10:45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股权投资还是民间借贷?界定标准如何确定?
裁判要旨
案例索引
《汪超涌等与中冀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案》【(2021)京民终896号】
裁判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修正)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依据本院案涉法律关系性质的认定以及前述法律规定,本案一审于2021年1月5日立案,本案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修正)。一审判决按照年利率20%计算期内利息以及截至2020年8月19日逾期利息,本院对此不持异议。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修正)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故对于本案所涉2020年8月20日之后的逾期利息,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对于信中利公司和汪超涌关于截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应按照年利率15.4%计算的上诉理由,没有合同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本网站所有转载文章系宣传法律知识、传递新闻信息之目的。我们已明确注明来源和作者,如有不希望被转载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立即进行处理。 微信扫描下图二维码或者手机客户端长按下图识别二维码,选择关注公众号后,可浏览推送文章。作为一名专职律师,颜俭律师将尽其所能,第一时间为大家分享实用法律文章。欢迎将本文分享,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