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颜俭
单位:江苏云港律师事务所
手机:18936716666
律师介绍: 江苏颜俭律师网由连云港资深律师颜俭律师创建,十余年办案经验,专业为您提婚姻家庭、民间借贷、建筑工程、房地产等法律服务。找连云港专业律师,请拨打18936716666 查看详细>>
法律法规更多>>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制定《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若干问题的解答》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防范和整治劳动争议虚假诉讼的工作指引
- 高院发布: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22.12.28)
- 省法院发布《关于开展“与个人破产制度功能相当试点”工作中若干问题解答》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工作指引》全文及解读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全装修商品房买卖合同装修质量纠纷案件审理指南
-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 最高法院发布民事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指南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最新立法:不得通过人力资源公司、劳务派遣公司组织安排学生实习(2022.5.1实施)
成功案例更多>>
相关文章
最高院:人民法院在借贷案件中未审查出借人是否为职业放贷人、借款是否为自有资金等事实问题的,能否以此为由申请再审
来源:法律经典 时间:2022-03-21 19:36:16
再审申请人唐宏因与被申请人唐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甘民终2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唐宏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认定唐宏与唐军就案涉借款约定了利息,利息按3.5%计算属认定事实错误。除2016年10月13日发生的借款载明扣除利息3.5万元外,其余借款均未对利息进行约定,且无法确定扣除利息3.5万元适用于其他借款。根据还款明细,虽然在借款500万元时每月还款20万元,但之后的还款数额就无法与月息3.5%对应,亦无直接证据证明双方约定利率为月息3.5%。(二)二审法院认定700万元借条是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而非新的借款,属于事实认定错误。该700万元借款并未实际发生,故该700万元借款的借条不能作为认定本案其他借款附有利息的约定的依据。二审法院将2018年之前的借款利息假定为年息36%,认定在唐宏出具700万元借条之前本息尚未清偿完毕,并将700万元借条视作对前期借款本息的结算显属错误,实际上本案借款并无利息,唐宏在出具700万元借条时已经付清了全部借款本金。二审法院将年息36%的利率用于结算并将月息3.5%推算至其他借款的处理错误。(三)二审法院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认定截止2018年10月10日唐宏尚欠借款本金428万余元,并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应适用该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关于“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来适用法律。(四)按照民间借贷的相关司法解释,人民法院有义务对出借人是否属于职业放贷人的身份以及出借资金是否属于自有资金进行审查,二审法院未尽审查义务。唐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和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书 记 员 陈小雯 本网站所有转载文章系宣传法律知识、传递新闻信息之目的。我们已明确注明来源和作者,如有不希望被转载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立即进行处理。 微信扫描下图二维码或者手机客户端长按下图识别二维码,选择关注公众号后,可浏览推送文章。作为一名专职律师,颜俭律师将尽其所能,第一时间为大家分享实用法律文章。欢迎将本文分享,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