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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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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来停车被砸——私设的禁停标志,能否为店主免责
作者:洪明琪 曹道清 来源: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时间:2023-04-24 10:51:59
案情简介:
过某的店铺在一条并不宽敞的小镇街道上,因为外来车辆总是紧贴着店门口停放,不但阻挡家人进出店门,对生意也造成了不小影响,于是,他在店门口用红油漆划了个大“X”,并且摆放了两个禁止停车锥形桶。
2022年6月的一天,杨某到小镇办事,无视过某店门前“禁停”标志,径直将车子停放在过某划定的红叉上。杨某停放期间忽然刮起大风,将过某门店顶楼的遮阳玻璃刮落,砸中了杨某停放的车辆,造成杨某车辆挡风玻璃破裂,车辆顶部划伤严重。
因杨某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车损险,故杨某在车损发生后即向保险公司进行理赔。保险公司自行定损后对车损进行了理赔,并从杨某处取得了代位求偿权,要求过某支付全部车损赔偿款3260元。。
过某认为,他在店门口设立了禁停标志,杨某私自将车辆停放在店门口,损失是杨某自己造成的,不应由他承担赔偿责任。而且事发时他并未在场,警方通知他前往现场时事故车辆亦已不在现场,其无法确认损失的具体情况。但根据常理,玻璃从高处坠落不应造成车辆侧面的损伤,对保险公司的定损金额有异议。
裁判结果
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由过某向保险公司支付2500元,并当场履行完毕。
裁判说理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过某作为油漆店的所有人,其油漆店顶楼的遮阳玻璃脱落造成了杨某的车损,过某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故其应承担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过某辩称,其店门口已设立禁止停车标志,系因杨某将其车辆私自停放在其店门口才导致了杨某的损失。故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杨某的停车行为是否存在过错?本案中,过某的店门口并未设立有公共停车位,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6条规定,机动车应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故杨某将车辆停放在没有设立公共停车位的过某店门口,其行为具有一定过错,可以减轻过某的责任。
法官评析
建筑物、构筑物脱落致害责任是一种过错推定责任,即推定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具有过错,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只有在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行为下才能免除相应责任。虽然法条规定了相应免责情形,但建筑物、构筑物脱落、坠落的事实本身即足以证明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维护、管理的不到位,在此情形下,未采取足够的安全防护措施避免脱落、坠落所造成的损害,实践中通常难以认定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没有过错。
故本院在此提醒各位房屋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注意自己管理区域内的易坠、易脱落物品,定期进行维护,必要时进行更换,以避免类似本案侵权事件的发生。
本案援引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五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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