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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银行卡帮助他人转移犯罪资金 获刑八个月

作者:朱来宽 樊浩  来源: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时间:2023-05-24 09:20:18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支付结算帮助,非法获利,5月22日,宿迁市宿城区法院在洋北街道巡回审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被告人杨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同时,对违法所得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2022年5月26日,被告人杨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明知他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经朱某、谢某(均另案处理)介绍,并将其名下的中国农业银行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提供给他人用于接收、转移非法资金。经查实,其提供的2张银行卡非法交易金额共计人民币5万元。其中,中国农业银行卡接收、转移王某被诈骗的金额共计人民币2万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接收、转移陈某被诈骗的金额共计人民币2万元、陈某松被诈骗的金额共计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杨某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1000元。

宿城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接收、转移,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与他人共同实施故意犯罪,是共同犯罪。被告人杨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已退出违法所得,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自愿认罪认罚,对其从宽处罚。综合全案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举报犯罪行为是公民的权利与义务,“知情不报”甚至“为虎作伥”,只会将自己也推向犯罪的深渊。

    近年来,利用通讯工具,互联网等技术手段实施的网络电信诈骗犯罪持续高发,诈骗手段千奇百怪,诈骗方式层出不穷。此类犯罪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严重破坏社会诚信,影响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社会和谐稳定,社会危害性大,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每一起电信诈骗案的背后,都牵扯到一个家庭甚至多个家庭的命运,而提供银行卡支付结算,帮助网络电信诈骗活动的行为,无疑助长了此类犯罪行为的产生,在客观上也加大了案件侦破难度。因此开展好“断卡”行动,严厉打击“两卡”犯罪活动,是遏制网络电信诈骗犯罪高发的有效途径。

公民在日常生活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1、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网银U盾等账户存取工具,保护好登录账号及密码等个人信息,对于废弃不用的银行卡,应当及时办理销户业务,并将卡片磁条损毁,不随意丢弃。

 

2、不得出租、出售、出借个人银行卡、身份证和网银U盾等账户存取工具,以免被犯罪分子利用,给自己和其他人造成经济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一旦发现买卖银行卡的犯罪行为或者自身银行卡存在异常,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配合公安机关或者发卡银行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共同维护公平诚信的良好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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