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领域违法发包、转包、分包、挂靠等行为多发,不仅引发了大量纠纷,也扰乱了建设工程领域的市场秩序,影响到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损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利益。下面请看两起相关案例。

【基本案情】江苏某建设公司承建某烟草公司香精香料集中调配设施建设项目土建及室外工程。2023年初,江苏某建设公司与江苏某科技公司签订《施工安装专业分包合同》,将上述工程中的安装工程分包给江苏某科技公司施工。江苏某科技公司承建上述工程后,又与四川某建筑淮安分公司签订《安装工程分包合同》,将其承建的安装工程转包给四川某建筑淮安分公司施工。合同签订后,四川某建筑淮安分公司组织工人进场施工。后因江苏某建设公司认为自身存在多付工程款情况,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多付工程款。

【裁判结果】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江苏某建设公司将其承建的部分安装工程分包给江苏某科技公司,江苏某科技公司又将该工程转包给四川某建筑淮安分公司。因四川某建筑淮安分公司原因,上述合同未能履行完毕,经三方确认,四川某建筑淮安分公司完成的工程价款为43万元。江苏某建设公司已支付江苏某科技公司工程预付款100万元,对于超付的工程款,江苏某建设公司有权根据合同相对性要求江苏某科技公司予以返还。故判决江苏某科技公司返还江苏某建设公司工程款57万元及利息。该案中,江苏某科技公司将工程转包给四川某建筑淮安分公司,涉嫌违法,扰乱了建筑市场秩序。针对此种情况,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向清江浦区住建局发出《司法建议》,建议该局依法纠正相关违法行为,并予以处罚。2024年6月10日,清江浦区住建局对江苏某科技公司进行约谈警告,并扣除其信用分。

【基本案情】2021年5月,封某某以第三人江苏省某建筑公司名义承揽淮安某广场项目建筑安装工程。2021年7月,封某某又以江苏某建筑劳务公司名义将该工程全部转包给朱某某,并签订《合作协议》,约定江苏某建筑劳务公司退场后,第三人未付的项目工程款全部由朱某某享有。后双方对第三人给付款项的性质发生争议,朱某某诉至法院,要求封某某等四被告支付工程款 300 万元及利息。

【裁判结果】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江苏某建筑劳务公司、封某某将该工程转包平移给朱某某,违反法律规定,该《合作协议》无效。转包合同无效不影响结算与清理条款的效力,因此,第三人支付的工程款应由朱某某享有。据此判决江苏某建筑劳务公司返还朱某某工程款300万元及利息。该案审理过程中,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发现,封某某以第三人江苏省某建筑公司名义承揽项目工程,扰乱了建筑市场秩序,遂向淮安市住建局发出《司法建议》,建议该局依法纠正相关违法行为,并予以处罚。2023年11月29日,淮安市住建局作出处罚决定,对第三人江苏省某建筑公司处以20.42万元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以1.02万元罚款。

以上两起案例皆因存在违法转包等行为分别被约谈警告、扣除信用分或罚款,各发包、承包主体也因自身的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在此提醒各发包、承包主体,应严格规范自身行为,依法进行发包、承包建设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