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源于我国古代婚姻习俗中的“六礼”,不仅是两个家庭联姻的象征,也寄托着新人对未来生活的美好期许。然而,如果当事双方未婚同居却分手,彩礼是否应当退还?近日,靖江法院对这起婚约财产纠纷作出了判决。

基本案情:

小印(化名)和小杨(化名)通过网络结缘,两人渐生情愫并开始同居生活。2022年,小印为表示缔结婚约之诚意,花费25000元为小杨购置“三金”饰品,并向小杨及其母亲交付彩礼58000元。次年,两人按农村风俗举办婚礼仪式并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一段时间后,小印发现小杨不仅隐瞒婚史,还负债十多万元,双方关系由此恶化。2023年4月,双方将 “三金”首饰全部变卖,所得价款悉数转入小印账户。对于58000元的彩礼,双方各执己见。小印认为,自己支付彩礼的目的是为了与小杨建立婚姻关系,现上述目的已无法实现,且给付彩礼已造成自己经济困难,小杨理应全额返还彩礼。小杨及其母亲却认为,小印有固定工作及收入,且彩礼早已经用于双方租房等日常生活开支、数额较小,不会造成小印及其家庭经济困难。另外,对于未能登记结婚小杨亦不存在任何过错,因此不同意返还彩礼。

裁判结果:

靖江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印以与小杨缔结婚约为目的给付彩礼58000元,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确已共同生活、居住,目前双方均不同意登记结婚,但双方均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另一方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后果存在全部过错。同时,小杨母亲虽然辩称彩礼58000元已用于小印和小杨的同居生活,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最终,靖江法院综合多方因素,酌情确定由小杨及其母亲返还小印彩礼26000元。

法官说法:

婚约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所作的事先约定。按照农村的一般习俗,婚约一方会向对方或对方亲友赠送订婚礼物,俗称彩礼。彩礼在我国许多地区特别是农村地区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因婚约的解除引发的彩礼返还纠纷,长期以来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今年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式施行,针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彩礼认定范围、彩礼返还原则、诉讼主体资格等重难点问题予以规范。根据上述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彩礼返还纠纷时应综合考虑彩礼的具体范围、数额、实际使用情况、男女双方是否共同生活、是否孕育子女以及各自的过错程度等因素。具体到本案中,首先,双方当事人从举行结婚仪式到发生矛盾、变卖“三金”,时间较短,且双方既未孕育子女,对后续的工作、生活也未能形成一致规划,给付彩礼的目的已不能实现。其次,双方虽然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并共同生活。再者,双方均未提交证据证明未办理结婚登记的过错原因归属,再结合小印实际支付的彩礼数额,法院最终判决小杨酌情返还部分彩礼,平衡了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做到了法理与情理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