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的一天,赵某在上班途中突遇车祸,后被送医治疗,经认定为工伤。2020年6月,无锡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载明赵某伤情未稳定,至2021年1月再鉴定。直至2020年11月去世,赵某一直处于昏迷状态并在医院接受治疗。后赵某的家人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赵某公司支付22个月的停工留薪期工资。仲裁无果后,赵某家人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遭遇事故伤害构成工伤,依法应享有《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本案中,虽然赵某停工留薪期超12个月未经无锡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但赵某的病历资料显示,自2019年发生车祸后其一直处于昏迷状态且持续在医院接受治疗,直至去世。赵某的身体状况不可能恢复工作,延长停工留薪期确有必要,赵某家人主张停工留薪期22个月具有合理性,法院予以支持。被告赵某的公司不服判决,上诉至无锡中院,无锡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停工留薪期工资是对于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职工,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以鉴定形式确定是否延长停工留薪期,是为了对超12个月的停工留薪期期限进行较为科学的判断。本案根据赵某的实际情况,判决支持了赵某虽未经鉴定超过12个月部分的停工留薪期,既符合停工留薪期的含义,也切实保障了受伤职工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