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2年7月,船老大潘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与田某驾驶贵****小型轿车发生碰撞交通事故,致使潘某受伤,田某承担该起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后潘某将田某诉至法院要求田某赔偿损失。因潘某系某渔船的船主,事故发生前长期带领工人从事渔业捕捞工作,平均年收入为60万至100万元,故其要求按照该标准计算误工费。
法院经审理:误工费是指赔偿义务人应当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因受伤无法正常工作而实际减少的收入。本案中潘某所主张60万至100万元的误工损失,是其作为船老板带领全体船员共同劳动所创造,其中还包括设备、组织管理、天气温度、市场价格等多种因素综合作业的结果。故潘某带领船员进行出海捕捞作业并出售海产品所获得收入,不能完全等同于潘某的个人误工损失。潘某在受伤休息期间聘请两名船长代替其出海作业,为此支付劳务费35000元。该35000元应属于潘某受伤休息期间实际减少的损失,故法院予以支持。判决生效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
法官说法:实务过程中,作为个体经营者往往会将自己的误工费与经营利益的损失相提并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可见误工费是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方一方因无法实际劳动而减少的收入。而经营性收入除劳动、经营因素外,还包括资本、技术、劳动力、机会等要素,不能全部视为劳动能力之所得,故经营利益损失不属于误工损失的范围。
法官提醒: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陪产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中明确规定误工费应从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来确定。由此可见,误工费赔偿是以当事人收入来源作为评判依据,不以年龄进行限制。交通事故的被侵权人应当收集实际收入减少的证据材料,以主张受伤后的误工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