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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误食玻璃渣受伤 饭店经营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应担责
作者:吴宁剑 来源: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时间:2024-03-27 08:19:26
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的守护,不仅有赖于食品安全的保证,还需要用餐安全的保障。李某最近就遇到了一件糟心事,李某在某饭店就餐时,因使用问题玻璃杯喝水,致误食玻璃渣而受到了伤害。日前,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饭店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所引发的纠纷。
2023年1月,李某至某饭店吃饭。在点餐前,李某拆开餐具包装,用玻璃杯饮用温水。后,李某感觉腹中有异物,身体难受。李某发现玻璃杯口存在破裂后,认为自己吞食了杯口的玻璃碎渣,遂找该饭店经营者沟通。之后,李某至苏州大学附属第二医院治疗。经医院初步诊断为,李某胃内有异物,CT检查胃内有高密度影。李某花费医疗费、交通费共计2348.16元。李某遂将某饭店诉至法院,要求赔偿上述损失并主张某饭店按食品安全法另行支付三倍损失的赔偿金。某饭店称,李某喝水所用的玻璃杯口确实有破裂,但李某向其主张赔偿7000多元不合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至某饭店处就餐时,使用某饭店提供的餐具喝水后,身体开始出现异样。双方均确认玻璃杯口破裂,原告又经医院诊断胃内有异物,足以证实某饭店提供的玻璃杯口破裂所产生的玻璃碎渣被李某误吞,李某的损害与某饭店提供的瑕疵餐具存在因果关系。某饭店作为饭店经营者,其所提供的餐饮服务除餐食外,卫生、餐具、设施、设备等也是餐饮服务项目的内容,经营者应尽到相应安全保障义务。因某饭店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致李某受到损害,应赔偿李某因此产生的医疗费和交通费共计2348.16元。李某并非食用某饭店生产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而受伤害,故李某要求某饭店除赔偿上述损失外,另行支付三倍损失的赔偿金,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作为经营者,除了提供安全、健康的食品外,对于存在缺损、瑕疵等安全隐患、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餐具,应提前检查以排除隐患或作出有效提示说明,防止消费者人身遭受损害。经营者提供问题餐具导致消费者受伤,应承担赔偿责任。该案也在提醒广大饭店经营者通过正规渠道购买合格的餐具,从源头防范风险,保护好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此外,李某当时尚未进餐,其所受伤害并非因饭店生产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或混入异物的食品所导致,故李某主张三倍损失的赔偿金,不应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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