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21年11月29日10时10分许,被告章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由句容市和宁路江苏广兴集团工地门口驶出左转弯上道路时,与沿和宁路由北向南直行的吴某所驾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发生碰撞,致两车受损。当日,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章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物业公司系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登记所有人。事故发生后,物业公司将重型特殊结构货车送至修理厂维修,支付维修费27160元。章某驾驶车辆购买了交强险,另在河北某统筹保险公司购买了100万元第三者责任统筹保险。因就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物业公司将章某诉至句容市人民法院。
审理中,章某辩称,对事故真实性及责任认定无异议。物业公司车辆修理的配件不明确,部分配件看不出损坏;有些部件也仅需要修理,不需要更换;维修价格也过高。物业公司车辆刚开始维修时,该统筹公司尚有业务员进行了对接理赔事宜,但没几天该业务员便消失了,且该统筹公司亦联系不上。
章某申请对原告车辆维修项目合理性及价格进行评估鉴定。本院依法委托第三方公估机构进行评估。2024年1月12日,该公司出具《公估鉴定报告》,评估意见为:“(一)我公估机构公估人员对委估标的车辆进行公估鉴定核损(扣除残值),最终确定该标的车辆维修费金额为23410元。由于消音器及大部分旧件都未能提供,我公估机构无法对于维修项目的合理性进行鉴定。”章某支付公估费25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估是一项专业行为,本次鉴定选取的评估机构具有司法鉴定资格、评估师具备评估资质、评估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没有证据证明评估结果明显不合理,本院予以采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现物业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认定消声器损坏至需更换状态,且未提供更换后的旧件。经评估,物业公司车辆维修费用为23410元(已扣除残值),消声器的更换费用为11550元,故本院酌定物业公司车辆合理维修费用为11860元。由于章某投保的统筹保险公司联系不到,原被告双方亦未申请追加该统筹保险公司为被告,物业公司的损失只能由章某自行承担赔偿责任,故法院判决:被告章某赔偿原告物业公司财产损失11860元。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购买商业三者险一定要选择正规的有一定知名度和规模的保险公司,切不可图便宜购买一些统筹保险公司的保险产品,这类公司一般抗风险能力较差,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这些统筹公司能容易跑路、注销,找不到理赔对接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