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启东法院审结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因肇事车辆无商业保险,车主在交通事故赔偿时自掏腰包95万余元。

基本案情

2022年1月22日,万某驾驶机动车与同方向在前行驶由陶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陶某受伤。由于事发时陶某未佩戴安全头盔,后交警部门认定万某承担该事故主要责任,陶某承担次要责任。

经鉴定,陶某因意外致闭合性颅脑损伤特重型,脑疝,弥漫性轴索损伤,颅内多发脑挫伤伴出血,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等,处于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构成人体损伤一级伤残和患有器质性精神障碍,构成一级伤残。此后,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陶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陶某未佩戴安全头盔虽然并不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但陶某在事故中头部严重受伤,而佩戴安全头盔就是为了保护颅脑、抵御外力对于对于颅脑的撞击,避免严重受伤,故陶某的受伤程度与其自身未佩戴头盔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又查明,万某驾驶的肇事车辆只投保了交强险,未投保商业险。综上,法院遂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81000元,万某赔偿95万余元,陶某自担损失10多万元。

本案作出一审判决后,万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

“交强险”是一种强制责任保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交强险”有明确的分项赔付限额,属于基础保障,往往不足以涵盖全部的损失,且如遇严重事故,“交强险”赔付不足较为常见。

关于“商业三责险”,我们常说是“交强险”的最佳补充。是指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和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对于超过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按照合同约定负责赔偿的责任保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法官在此提醒,商业险不具有强制性,但为了化解潜在的风险,建议车主根据自身经济情况,量力而行,为自己的爱车适当投保,毕竟多一份保险,就多一层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