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某养了一只小狗,取名大黄(化名)。一天早上,尤某在村广场上遛大黄时未栓狗绳。张某从广场路过时,大黄突然跑到张某面前对其吼叫,受到惊吓的张某摔倒受伤。后张某至医院就诊,初步诊断为髋部受损、右侧股骨颈骨骨折,医生建议卧床休息 ,一周复查。复查时,张某被诊断为股骨胫骨骨折,医生建议手术治疗。手术出院后,张某就赔偿事宜与尤某进行协商。多次协商无果后,张某诉至法院。
案件审理过程中,尤某辩称,事发当天医生仅建议张某卧床休息,再次复查时才要求张某做手术,故张某受伤与其手术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此外,张某患帕金森症多年,行动迟缓,经常需要借助板凳或拐杖出行,而事发当天张某并没有使用板凳或拐杖行走,这也是造成其受伤的原因。
法院经审理认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事发时的监控视频显示,张某行走到广场中央时,未栓绳的大黄跑至其面前吼叫,导致张某摔倒在地。根据视频内容,张某虽未拄拐杖但未妨碍其正常行走,因此无法证明张某未拄拐杖行走是造成本起事故的原因。此外,医院诊断记录均证明张某右侧股骨胫骨骨折,结合张某的病情,符合张某进行手术的条件,因此法院对尤某认为张某手术与本次事件并无因果关系的抗辩意见不予采信。
综上,法院经审理判决尤某应对张某的损害结果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尤某向张某赔偿各项损失合计15万余元。
本案中,被告尤某遛狗不拴绳,肆意放纵饲养的宠物,导致他人受到惊吓后摔伤,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不文明养狗不仅会对他人造成伤害,引发相应纠纷,更会影响社区邻里友好关系,给小区居住生活环境带来不和谐因素。
遛狗是否按照规定拴狗绳,是法院认定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是否违反管理规定、是否对其采取了安全措施的重要依据。不少地方性法规规定携犬出户应当拴绳,《动物防疫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违反上述地方性法规和法律均属于《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违反管理规定”的范畴。本案审理过程中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机融入司法裁判中,不仅依据饲养动物损害责任认定规则依法对饲养动物侵权作出裁判,更立足规范社会个体行为的角度,利用司法裁判对不规范、不文明养犬行为予以负面评价,加强对文明养犬的教育、引导,规范社会主体行为。
法官提醒,广大群众要做到文明养犬、依法养犬,尤其在出入公共场所时应严格按照相关养犬管理规定,看管、照顾好自己的犬只,尽量减少对周边人的影响和伤害,共同构建和睦邻里关系,维护和谐有序的社会生活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