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皮筋、扔沙包、扳手腕……回忆里,热闹的课间总是充斥着这些互动竞技小游戏。在大部分男生眼中,扳手腕是崇尚力量的一种游戏,玩法简单还能展示力量。但是,这种平常的小游戏也暗藏风险,稍有不慎甚至可能悲剧。日前,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课件扳手腕引发的侵权纠纷。
小周与小马系职校同学,喜欢在课间进行扳手腕活动。某天课后,小周经小马邀请与其扳手腕后受伤,诊断为左肱骨中下段骨折,产生医疗费用3万元。就上述医药费部分,双方在法院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各半承担,小马当庭履行。后小周自行申请鉴定,并持鉴定意见书向法院起诉,要求小马支付护理费、营养费等合计1.5万元。小周认为,前期就医药费调解时,其已明确后续会进行伤残鉴定,视结果另行主张。小马则表示,扳手腕系小周自愿参加,调解中基于同学情谊愿意承担一半医药费,但不同意继续承担小周主张的护理费及营养费。
吴中法院审理后认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本案中,小周、小马年龄相当,自愿参加“扳手腕”活动,且案发前已进行过类似活动,均应当了解该活动潜在的危险后果,小周自愿参加比赛,将自身置于潜在危险之中,应认定为自甘风险的行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小马对于小周的损害主观上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小周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在体育运动领域,无论是专业性的体育竞技比赛还是群众性的体育活动,都具有一定的对抗性。参加者会为了运动比赛的胜利而发挥自身最大的潜力,其争夺性、竞争性必然存在,因此体育运动都具有一定人身危险性,参加者对此应当具有预见性。自愿参与体育运动的成员,除对方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之外,对在体育运动中发生的损害结果应当自担风险。
“扳手腕”活动,是一种比拼臂力和腕力的运动,双方在角力中展现自身素质及身体爆发力,符合竞技性体育的一般特征,属于文体活动中的一种体育竞技活动。在“扳手腕”过程中,作为参与者,既可能是危险的潜在制造者,又可能是危险的潜在承担者。当发生危险后果时,参与者即成为危险后果的实际承担者和制造者,不应被追责。
自甘风险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新增的规定。自甘风险又称为危险自愿承担,指受害人自愿参加有一定风险的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本案中,小周自愿参加活动发生损害,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认定为自甘风险的行为,只有小马对小周的受伤后果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时,才需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否则无需担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