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员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他人受伤,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以驾驶员醉酒驾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为由,拒绝进行赔偿。对此,伤者主张由保险公司进行赔偿是否应获支持?近日,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办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该案经过两级法院审理,最终判决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了伤者的损失。

2022年,丁某夜间醉酒驾驶登记所有人为上海某公司的小型汽车与葛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葛某受伤、车辆损坏。后交警部门以丁某醉酒驾驶等为由,认定丁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葛某不负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葛某数次进行治疗,花费医疗费3万余元。后葛某伤情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为损失赔偿问题,葛某诉至法院要求处理。

庭审中,肇事车辆的登记所有人一直未到庭参加诉讼。而保险公司提交了保险单的格式文本、保险条款以及多年投保记录的后台查询材料,以证明对免赔事由尽到了提示义务,保险限额内拒绝赔偿。

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虽然丁某系醉酒驾驶机动车,但仍不能免除交强险保险人在交强险保险责任限额内对受害人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这也体现了交强险的社会公益性和救助性的功能定位,以保证交通事故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的医疗救助。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的损失,其在赔偿后可向侵权人追偿。

而关于商业险的赔付问题,保险公司认为醉驾是保险公司商业险免责的事由,故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公司虽然提供了保险单和保险条款格式文本以及投保历史记录,却未能举证证明在投保时如何就责任免除条款向投保人履行了提示义务,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仍应承担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保险公司依法享有追偿权

因醉酒驾驶机动车引发的交通事故或者交通事故后逃逸等情形屡见不鲜。虽然此种情况下不能免除保险公司交强险范围内的赔付义务,但是保险公司赔付伤者完毕后可以向肇事者追偿。因此,驾驶员要时刻谨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同时发生交通事故后要积极报警、抢救伤者,不得有逃逸行为,否则不仅会造成自己的经济损失,甚至是刑事责任,给自己和家庭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