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一些物业公司常通过“提前缴纳物业费赠送米面粮油”“缴纳全年物业费即可参与抽奖”等方式提高物业费收缴率。在这些优惠活动面前,有的业主主动参与,积极按照规则缴纳物业费获取相应奖品,但也有业主会质疑物业公司的活动规则,甚至因此与物业公司或相关监管部门对簿公堂。日前,吴中法院审结了一起由物业公司组织抽奖活动引发的行政争议案件。

邵某向某市监局举报,认为某物业公司在有奖销售中存在违法行为。该公司开展有奖销售称只要在2023年9月26日之前缴纳全年物业费可参加四次抽奖活动。但采用了歧义性用语“缴纳全年物业费”,人们通常认为按照《物业合同》约定的期限按年缴纳物业费即可参加抽奖。但物业公司解释“缴纳全年”就是要交至2023年年底,从而导致其错失抽奖机会。该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下称《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之情形。某市监局经受理登记、现场检查、调查取证,认为某物业公司一直为该小区的物业服务单位,不存在《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情况。“缴纳2023年全年物业费,即有机会赢取品牌电动自行车一辆”的表述,抽奖条件明确,不存在歧义。故决定不予立案,并及时告知邵某。邵某不服遂申请行政复议未获支持,又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吴中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物业公司发布的抽奖活动载明的参与条件、参与方式为“缴纳2023年全年物业费,即有机会赢取品牌电动自行车一辆”“9月26日23:59前完成缴纳可享4次抽奖机会”,该表述不存在明显歧义,且能够被一般的市场主体理解和接受。即便存在“缴纳”与“交纳”用词不严谨的情形,亦不属于信息不明确。某市监局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及某区政府所作的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邵某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遂依法判决驳回原告邵某的诉讼请求。邵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和《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旨在通过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从而维护公平有序的社会经济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案中,某物业公司发布的抽奖活动系面向已经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提供物业服务的小区业主,并非为扩大知名度、谋取交易机会或竞争优势而采取的市场竞争行为,故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特别是网络经济的蓬勃发展,开展有奖销售活动已经成为经营者促销的重要手段。进一步规范经营者促销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具有强烈的现实需求。毋庸置疑,巨奖销售、虚假促销、抽奖条件不明确等不正当促销手段日益多发,需要加强市场监督管理,但认定各类抽奖是否属于有奖销售,以及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结合《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调整对象,结合开展抽奖活动经营者的市场地位、活动目的综合进行认定。既不能“矫枉过正”影响市场活力,也不能“置之不理”损害市场竞争秩序及消费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