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培养儿子的兴趣爱好,张女士为儿子小明(化名)报名了A机构开设的乐高兴趣班,小明开心地上完第一期课程后,张女士决定再次与A培训机构签订《课程服务协议》,并花费6200元一次性购买了60课时的乐高课,有效期一年半。同时,协议中约定小明上课的地点为无锡某中心广场。

然而,仅上了2节课后,A培训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吴某通知张女士要更换上课地点。张女士认为,上课地点变更后,其送孩子上课路程随之变远,导致上课不便。同时,新的上课地点所在培训机构并非由吴某经营,而是吴某将其以前机构的学员介绍到新的机构,由新的机构提供服务。于是,张女士找到吴某,提出不再上课并要求退还未上部分课时的费用5786元,但吴某拒绝退款,后张女士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课程服务协议》系合同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应确认有效,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应全面履行。《课程服务协议》就上课地点进行约定,故张女士与吴某对履行合同地点存在合意。吴某将经营地址和教学地点搬离的行为属于变更合同履行地点,且地点变更后,培训服务的履行主体亦产生变更。

上述事项,吴某未提前向张女士告知,更未与张女士协商便自行变更,上述行为构成违约,该行为致使小明上课距离增加而产生不便,张女士在约定地点上课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应允许张女士选择是否接受新的主体在新的地址提供的培训服务。

张女士由此提出的退课退款,实质是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款项,吴某应将小明未上课部分培训费退还。后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吴某向张女士退还课程费5000元。

合同签订各方应当完整履行合同义务。教育培训合同,特别是接受培训的主体为儿童的交付培训合同具有一定特殊性,此类合同签订主体为孩子的家长,实际接受培训的主体为未成年人。未成年人往往无法独立履行合同,需要家长接送、陪同,这种情况下,培训机构上课地点的远近、交通是否方便等因素往往成为家长选择培训班的重要因素。

法官提醒,广大群众在购买教育产品时,应尽量选择正规可查的连锁培训机构,认真审查培训机构的教育资质和经营状况,避免出现教育机构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切实维护好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