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机关制作的公文、印章、证件等,关系到公权力的依法行使,与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服务活动和群众正常办事活动息息相关。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还会让群众上当受骗,财产遭受损失。那么,非法买卖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案情回顾】

自2019年起,陶某以盈利为目的,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违法获得8000余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在陶某租赁的车库里查获制假工具钢印机、钢印编码器及众多空白证件等。经查陶某出售的假证涉及机动车驾驶证、毕业证书、体检合格证书、企业印章等。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陶某多次非法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其行为已经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数罪并罚。综合考虑被告人陶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性,法院依法判决陶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退出违法所得并没收全部涉案范围物品。

【法官说法】

本案中,被告人陶某的行为不仅损害了国家机关公信力,还扰乱社会公共秩序、触犯法律。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制作假证是违法犯罪行为,买卖假证、假章同样也是违法行为,都要受到法律惩罚,因此要坚决抵制假章假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